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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求證五千萬首長、官員會長、公眾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我們今天最忙的周秘書長還有第二忙的陳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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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如果審查機制失靈,倉促修法會獻名於罪,而且會造成媒體噤聲,企業屈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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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翁委員版的刑法140之一已經出委員會了。他這裡面說條文內容就這麼多,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處三年以下有其徒刑。請問周秘書長,經過本週一的逐條審查,你認為翁委員版本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哪些行為?你想得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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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覺得這樣的一個描述用八個字其他描述國會行為有沒有符合罪行法定原則在一個刑法140之一的條文修法的法案當中用這樣的文字描述有沒有符合這樣的罪行法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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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困難思考一下,次長你覺得呢?依照您在法律上的認知的見解。基本上既處罰明確性言者的話,盡量不要用不確定的法律概念。那這幾個字其實在目前文字上看起來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好,謝謝我知道次長會答,因為您的報告就是這樣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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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們往下看可是這樣的一個條文已經送出委員會了那會有什麼問題我們來看一下接下來同樣公務員的版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5條還沒有出委員會就是今天要審的他說立法院經院會決議的調查委員會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要求特定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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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民團體及個人聽證並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請問一下秘書長你在看資料還是我問次長好了這裡的法人有沒有包括公司、學校、醫院?法人的話包括公司法人那機關有沒有包括獨立機關?包括公平會?都包括在內人民團體有沒有包括一般的賞鳥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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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有沒有包含公民記者?所以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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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這個條文在今天大家的意見、傾向要把它完成那它會跟翁委員同樣已出委員會的刑法140之一的版本相扣連只要這兩個條文一起通過未來在我們本國不管你是行政機關還是獨立機關不管你是公司法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你是醫院、你是學校、你是廟室、你是長鳥協會、你是公民記者你都有義務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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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立法院要求聽證而聽證的時候你就是接受質詢拒絕提供資料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問秘書長你覺得這兩條這樣子一起看您覺得有問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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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在調查說要到585號他一定有一個調查資料我只說我沒有直接因為585號大家太多了條文現在看起來設計這兩個併在一起很可怕我問莊秘書長如果有立委幫婆婆喬貸款不成可以要求來應要來聽證提供資料如果拒絕還要判刑你覺得有這樣的情況會發生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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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這一個跟中委員報告啦他應該不管是院會或委員會他成立調查委員會調查小組他一定是合意的不會他個人啦不會他個人的一個因素啦當然合意立法院我們合意機關都是有一個合意的過程但是我們也看到很多合意的過程所覺得結果這樣的極端情況有可能發生會讓貸款銀行不知道如何是好我們往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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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看到這是楊瓊英委員的版本已經出委員會了在本週一雖然我們保留他說各委員會為了審查閱會交付制議案德一憲法第67條第二項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的人員來出席陳述證言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的資料如果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看起來沒什麼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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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社會上有關系的人員有沒有包括我剛剛說的醫院、學校、媒體、新聞機構、公民記者、廟室負責人還有商鳥協會的代表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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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之人可以報告這些。次長你覺得呢?有關係之人很廣啊有沒有名諜排除?就文字上來講是全部包含在內啦那還規定不得拒絕出席喔那我們來看一下回到翁委員的版本已經出委員會的無故缺席啊要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啊無故有沒有正當理由說到無故請問無故缺席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兩個意思一不一樣請問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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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五號解釋是說邀請人民可以參加調查是有這個權限但是法條設計上我們是建議委員們五八五號有說它是可以什麼滑環嘛那滑環是最後手段嗎是啊最後手段嘛那有多少刑責嗎在五八五號解釋是沒有提到刑責的問題好來秘書長我請教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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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委員強迫同僚要捐款,這個事情被寫成報導,不管是真是假,那可以傳喚記者出席嗎?如果要調查這個事情,有報紙、媒體報導啊,說有立法院啊,有某黨、黨團,那個大碗要求同僚要捐款,質疑這個報導有問題,那要求聽證,要求調查,那傳喚這個記者來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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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在假設這兩個條文通過配套,請問該記者有拒絕出席的權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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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報道他本來就文到關有做解釋他有我不問他是他有報道他是有保護我們沒有我們就請他來來出席啊不是你來接受調查對有保護他的一個情況大概他他舉個例來講記者有報道他有名字吧那認為他這個有他因為本身在585號這一個解釋裡面是調查事項是報道這兩個是不能不不一致的不一致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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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事項就要調查有沒有這件事啊有沒有強迫同僚捐款啊請媒體來記者來說明一下你憑什麼寫這個報導啊可不可以拒絕呢拒絕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啊秘書長、市長今天本席在這裡很沉重的要做這個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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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立法院剛剛說到委員會中心主義在委員會進行類同性質法案的併案審查其目的就是要找出這些法條有沒有因為競合或是勾連所造成對人民權利的侵犯更不要我們從一開始就說到585號的四字四字585號的要求或限制大家都很清楚但是現在由於星期一的委員會大體討論被剝奪主條討論被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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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委員﹑其他政黨的版本﹑包括他們自己同黨的版本﹑也被封殺。就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們往下看。另外,我們再設想一個情況根據呂玉玲委員﹑就是今天還沒有出委員會的版本﹐她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8條之四﹐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及相關出席立法院會議之政府人員在接獲立法院邀請出席會議時,未經會議主席准假有缺席者,為藐視國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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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周秘書長,召委輪值主持會議,天天邀請行政院長出席,不但還可以判刑,行政院還能運作嗎?有沒有國外的立法力?包括委員,因為行政院長不到委員會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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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其他的部會首長就要囉,那就來每天來開會就不用來不用上班了最後最後因為時間關係我不要拖了最後就是我們在場副委員版本刑法14條之一已經出委員會了對於出席的這些人接受質詢的時候他如果虛位陳述三年以下有提出行請問次長你認為這裡居住的是包括前面說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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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公司法人、財團法人、學校、社團、醫院還是只限於行政機關?這裡面的主體是什麼?課與義務的主體是誰?對象是誰?如果就這樣條文的寫是包括全部啦。包括人民。但是所以我剛才前面說,之前我想說要正當程序,就是在程序上。好,那我們來看一下齁,同版本,怎麼不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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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版本的第一是一條之二,如果是行政院官員在立法院接受立委總質詢,總質詢,委員會質詢不算,反而是人民只要不來就有三年以下聽證程序或聽證委程序,行政院官員要在總質詢的時候需未不時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請問民主黨你覺得這兩個條文對人民的刻以刑責重還是對行政官員刻著的刑責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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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員呂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之一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