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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20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朱主計長。
1 主席:請朱主計長。
2 朱主計長澤民:委員好。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計長辛苦了!
4 朱主計長澤民:不會啦,委員才辛苦,要上山下海。
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完全正確。還是要先跟主計長謝謝,我們看113年原民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收入裡面,包括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經費」公庫撥補收入21億元,這個非常謝謝。
6 也請基金預算處處長、公務預算處處長上臺。
7 朱主計長澤民:這個是公務,那個是基金。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主計長,既然全部給付百分之百是公庫,為什麼一定要撥到這個基金?
9 朱主計長澤民:基金是擺在那邊可以循環使用,公庫是每年撥一次,如果不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話,那個基金就不能夠重複使用。
1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一定要!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當然還是要,這個是從臺灣省政府開始就有的。
11 朱主計長澤民:我知道啦,那個是您任內的事,我們是讓所謂原住民的經費都會有一個來源,不管是基金,不管是公務預算,都是政府的錢。
12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主計長,尤其是兩位處長,你們是公務員,我也是三十年的公務員,我們還是要依法行政。我們看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我已經跟主計長講過很多次這個條文了。
13 朱主計長澤民:對,8年前就講過了。
14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次讓處長上來,請看一下,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所以原民會的綜合發展基金預算書裡面也提到:「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凡付出仍可收回。」禁伐補償撥出去之後是不會收回來的,這跟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不一樣,住宅貸款會有利息回來,所以這個部分有這樣一個不同的法律。
15 朱主計長澤民:跟委員報告一下,這種基金我們就是希望它能夠運用、能夠回收,所以我們也希望原民會能夠善於運用、能夠收回。
16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重點是禁伐補償就不會啊!
17 朱主計長澤民:其他的有一部分不一定是做禁伐補償。
1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禁伐補償就不會啊!為什麼會有禁伐補償?是因為森林法限制了原住民保留地這些自己所造的林、自己種的林木不能砍伐、不能出售,所以才要補償,這個是依法來補償,這個用詞「補償」就不會收回來。兩位處長,這個部分明年的預算新的內閣520之後開始要籌編,明年的預算必須要依法行政,這個是我們公務人員最基本的,所以這個部分怎麼去……何況反正公務預算也都不像過去,過去都是用綜合發展基金的錢,部分是公務預算,既然現在都已經是用公務預算的經費,那就不用撥到基金,這樣反而更合法。這個部分兩位處長誰可以說明?基金處處長是不是可以協調原民會,未來就是從公務預算就好了?
19 好,主計長,時間到了,還是要祝福你。
20 朱主計長澤民:謝謝。
2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其實還沒有正式公布,現在只是報派而已嘛﹗
22 朱主計長澤民:對。
2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報派而已,有可能還是你。
24 朱主計長澤民:對啊,所以碰到事情就問他們兩個,不問我了。
2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可能還是你啊!
26 朱主計長澤民:謝謝、謝謝。
27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
28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
29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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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0-9
speakers ["郭國文","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李彥秀","賴惠員","王鴻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珊珊","李坤城","王世堅","陳玉珍","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鍾佳濱","黃國昌","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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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8"]
gazette_id 1133101
agenda_lcidc_ids ["1133101_0001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中華民國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5 案;二、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第二預備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審計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1 案; 四、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3案; 五、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3 案: ( 一 )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郭國文等 16 人擬具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六、審查本院委員 郭國文等16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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