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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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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151 00:00:03,592 謝謝主席,我邀請教育部政次來,政次謝謝
00:00:17,001 00:00:43,767 委員長我看今天早上有委員提到說我們整個體育署升格的一個問題有人嫌慢有人會覺得說希望你們的加速角度雖然只剩下一個多月的時間裡面你認為可不可行如果先行研議的話那我們體育署就來先行因為到時候我們可能也就是讓接下來可以有一個參考點你不要亂聽我告訴你
00:00:46,057 00:00:52,259 國民黨員每次說話都不一樣啦。重大政策在做的時候,委員會在質詢應該說:「哎喲,陳建仁,重大政策你現在是cancel了,你現在不能亂做了。」然後在委員會裡面跟你講說:「蛤?不然這段時間你們要幹什麼?」我們要的,體育署來升格,
00:01:05,492 00:01:08,654 本席表達贊同但是這種升格如果這個升格大家在期待倡議那麼久但對整個組織的改造跟程序跟審慎你倡促的去做一個升格那你如果組織跟文化思維沒有改變
00:01:26,926 00:01:39,909 沒有什麼重大的一個意義啦本席是這樣想啦我也不認為一個月時間你們這個案子會弄得出來啦涉及到整個行政院的一個決策啦有幾個部會在組織法裡面規定得很清楚啦倒是我要來請教就是說請教署長好了 署長好了這兩週以前4月3號委員會請署長來做中報的時候啊有很多委員包括本席啊說趕快啟動這個團體協約的一個草擬啊
00:01:51,752 00:01:56,494 那當天也跟署長很簡單的去針對勞動法的意見去做一個交換。那我想就是說,很多委員提出要提訴在半年內去炒你一份公版給各協會。嚴格來講,團體協會在本席的看法,這個未必正確啦。未必正確啦。
00:02:13,402 00:02:16,024 因為在團體協會的中第二條裡面很明確的規定本法所稱的團體協會是指僱主或者有法人資格的僱主團體按照工會法或者成立的工會以約定勞動關係以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的書面契約而協會跟工會不是屬於法人資格的僱主的一個團體
00:02:35,160 00:02:51,528 從實務面來看的話籃球現在在各個聯盟都是屬於籃協的一個會員它會員本身就有一些權利義務存在尤其是大家所在意的國家隊的一個參與這個部分其實跟主流的國家包括歐洲是一致的但是如果說要跟協會簽署團體協約的話你又會去違反這個整個團體協約法
00:02:55,370 00:03:02,918 那你很多人就會來有疑問啊那為什麼棒球可以那我的意思就是說棒球團體協約的簽約的主體是職棒聯盟跟職員球員工會那職棒聯盟屬於廣義的雇主
00:03:11,027 00:03:25,382 那你棒協跟職棒聯盟又沒有所謂的一個會員的一個關係而是兩邊另有簽署一份合作協議才會有後續的主訓賽由職棒負責跟國際棒種溝通交流是棒協
00:03:26,323 00:03:36,748 是不是這樣?是!所以現在要解決籃球的部分國家隊的主訓賽現在協會來負責但協會本身又沒有辦法去跟球員公會簽署團體協約你去走棒球的模式的話現在國內也有三個聯盟
00:03:42,410 00:03:56,981 議件很難統合所以本市也有跟一些勞動法的專家來進行議件的一個交流所以我在這邊提供一個新的概念給我們體育署這邊這也是書長你這給我大家都有意見交流過回去再找各協會來做一個處理既然籃球在團體協約上碰到阻礙那我們就換個模式體育署去主動邀集籃協跟國內的各聯盟
00:04:10,191 00:04:26,292 公會我們來討論簽書一個框架或者叫做協定然後意向書等什麼名字都好啦但這個框架其實在裡面是一個團體學的內容把所有的權利義務都要規範到裡面甚至從出場費保險都寫在裡面那之後
00:04:27,253 00:04:44,811 求員參加國家隊、求員接受徵召前都跟藍協來簽好參賽的一個協議而參賽協議中所有的國家隊的權利義務都准這樣的一個框架一來可以解決團體協議裡面的限制事項二來可以解決協約跟各聯盟之間的一個問題所以請教署長你認為這樣可行嗎?
00:04:46,773 00:04:48,054 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00:05:03,268 00:05:04,769 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案。 »:
00:05:28,644 00:05:30,365 委員柯志恩等 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