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1431

莊瑞雄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莊委員瑞雄:(11時31分)謝謝主席,也謝謝我們好同事林思銘林委員。有請立法院周秘書長。
1 主席:請周秘書長。
2 周秘書長萬來:莊委員好。
3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好。有幾個關於議事的部分來就教,你也算是大家尊重的「老先覺」。
4 周秘書長萬來:哪裡。
5 莊委員瑞雄:但是我問你,你要回答我,你不要像上次那樣叫我自己看,我跟你說完之後,網路上說我好像流氓,說我在羞辱你,這樣怎麼對?
6 周秘書長萬來:抱歉、抱歉。
7 莊委員瑞雄:我那天有羞辱你嗎?沒有吧!
8 周秘書長萬來:沒有、沒有。
9 莊委員瑞雄:是啊!我也是學法律的,我也當律師,被人家說成流氓,聽了「kimoji」實在很差,你知道嗎?但是我要來就教秘書長,在立法院整個議事規則裡面,你認為有沒有什麼叫異議權?
10 周秘書長萬來:你講的異議權,大概是保留院會發言的時候,比如說在委員會裡面,他對於審查結果有意見的話,有異議就保留院會發言,法條裡面大概有這個規範在那個地方。
11 莊委員瑞雄:其實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裡面,它有講各委員會在審查議案,也不用院會啦!遇到有爭議的時候,主席就可以裁決來進行協商,這其實也是廣泛地在講異議權,說得通,對不對?我也不要讓你太為難,禮拜一本委員會在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時候,你也在現場,秘書長你可不可以認同,當時是不是屬於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碰到爭議?那天的情形是不是叫做遇到爭議?
12 周秘書長萬來:這個我未便發言,因為委員會的審查由委員會直接處理,我大概是院會的幕僚啦!
13 莊委員瑞雄:好,我不要害你被國民黨訐譙。吵到那種程度了,當然就是爭議,但是爭議的時候怎麼樣去解決,其實我們議事規範裡面都講得非常清楚啦!譬如說那個時候主席裁決所有的議案都保留送朝野協商,我要來請教你的是,在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做的裁決的這種協商,主席裁決送協商是送出委員會去協商,還是在委員會裡面來協商?
14 周秘書長萬來:應該要這樣說,剛才莊委員所提的第六十八條第三項,你看在第三項裡面有另外一個規定,就是在委員會中啦!
15 莊委員瑞雄:是嘛!
16 周秘書長萬來:那另外一個狀況,當時在設計的時候,在第4屆第6會期當時交下來我研究設計的時候,因為我本身當時的考量是委員會中心,院會的黨團協商是輔助性的,那是一個接軌,所以要協商的話,一開始一定是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去召集協商。
17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謝謝。這就是有專業的人,所以我也不要挖坑給你跳。大家都很清楚嘛!協商當然就是在委員會,主席比如說鍾佳濱委員在主持的時候,大家有意見,當然就是要協商啊!
18 周秘書長萬來:我要補充,不是,協商是兩種,一個是在委員會開會當中的協商,那是委員會的主席……
19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20 周秘書長萬來:如果這個案已經審查完竣,送到院會的時候需要協商,那個時候是委員會的召集委員去協商。
21 莊委員瑞雄:是嘛!所以我們委員會當場碰到有爭議的時候,本來就可以這樣來做協商。那你認為當天的主席這樣處理好不好?
22 周秘書長萬來:我未便表示意見。
23 莊委員瑞雄:你不好意思講,我跟你說,以你的個性,如果應該誇獎你早就誇獎了,你不便表示意見,我也不要為難你,免得等一下害你又被國民黨訐譙。但是很怪的就是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覺得最不應該,在立法院不要創下這種惡例,我今天要特別提醒,我一早就跑3個委員會,我們有提案,我們一定要做提案說明給人家聽,說我們為什麼要提案嘛!提案說明完之後,我們在做逐條審查的時候,法令到底是什麼,大家來表達意見嘛!你贊成或是反對,說不定我贊成的人聽到你反對的理由,覺得你也有道理,看要怎麼加進來,怎麼來做修正。所以法案如果在委員會裡面,我們一直在強調委員會中心主義,如果審到最後連提案說明也不讓人說明,逐條也全部不要,碰到有爭議也不在委員會裡面做協商,這個是非常不合理的。
24 我來套一個最近很紅的電影,我希望以後逐條審查在表達意見的時候,我不用先在家裡擲筊,向關聖帝君擲9個聖筊,擲筊之後說我今天可以來做逐條討論;秘書長可能比較沒有在看這個,這個現在在網路上很紅。我要請教秘書長,像我們碰到這種狀況,過去民進黨在審查,我相信政黨之間會產生最大爭議的一個法案就是不當黨產條例,你去看當時審查的照片,右邊第一個是江啟臣,再來是李彥秀、陳超明、王育敏,甚至於前時代力量的委員黃國昌,大家也都是在討論,討論到後來沒有共識以後,才去動用表決哦!但要不要協商,在表決之後,輸贏大家要甘願,照議事程序來嘛!社會自有公斷,但是在禮拜一的時候,大家都沒有機會講,這個就非常非常可惜了。
25 接下來要請教,我也請法務部陳次長上來一下,借重你們兩位「老先覺」。這個國會調查權,今天在野黨的委員一直在提說民進黨2016年有,是啊!有啊!連我都跟顧立雄共同提案,我也贊成要有國會調查權,這確實是輔助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監督行政部門一個很好的工具嘛!行政部門本來就要接受立法院的監督,但是當初真的就是沒有共識,所以只通過了一些國會改革的法案,比如說直播,現在看起來覺得那已經是很簡單的事情了,但是為什麼說國會要改革?是我們要被改革,我們要去改進啊!如果說又碰到爭議的話,我也認為很麻煩,像現在這麼多法案裡面,我從秘書長的書面報告裡面也看到了,幾乎每一個事項你都講由立法院自己來做決定就好,就只有4個字「國會自主」嘛!但是國會自主它的射程到底有多遠?範圍到哪裡?強制手段要到什麼地步?甚至於這個客體到底是只有行政部門,還是包括老百姓?這個當然就要討論啊!秘書長,難道不是這樣嗎?這種事情哪有不用討論的,你認為這不用討論嗎?
26 周秘書長萬來:因為你們要合議。
27 莊委員瑞雄:是啊!就是說大家要合議,什麼叫合議?就是要討論嘛!沒有討論,哪來的合議呢?我必須要指出來的是,我一直非常擔心,2016年的法案當初就是因為沒有共識,也被國民黨批評為擴權,那現在國民黨好像撿到寶貝一樣,過去民進黨有這樣的主張,就全部都寫進去,這個叫進步哦?我沒有意見!但是我再次提醒,為什麼請次長上來?像翁曉玲委員她留學德國,她算是一個法學素養非常豐厚的委員,但是我為什麼要在這邊提醒?你看當年德國在發動國會調查權的時候,德國在阿富汗駐軍一、二十萬,當年從阿富汗撤軍的時候,國會發動調查權要去調查第一個,當年撤軍的程序到底有沒有完備,有沒有保護到他們的阿兵哥?第二個,調查他們的阿兵哥在撤退的時候,到底有沒有去搶阿富汗那些百姓,有沒有碰那些女人?德國他們國會發動調查權,可是他們國會調查權就跟我們現在的憲法法庭解釋一樣,它很重要地揭示出什麼?就是跟你講說要發動調查權,國會發動調查權幾乎都是基於政爭,以政治的鬥爭為目的,可是如果涉及人民的話,你必須要有公益性,你如果沒有公益性,想調查就調查,到時候你說虛偽陳述就判3年,立法院沒有這麼大的權限啦!
28 憲法第二十三條在講比例原則,你們兩個都是大「仙」的,對不對?我們創設一個藐視國會,就變成是創設憲法第二十三條的一個例外的規定,我擔心的是這個啊!從德國留學回來的人,你說要不要救濟?當然要有救濟,甚至於要不要仿效德國他們所規定的國會調查權裡面,連證人、人民被你找到國會裡面來,他都會有像我們刑事訴訟法裡面規定的拒絕證言權哦!哪些需不需要、有需要沒需要?如果今天我是法官,我審一個案子,你們要傳喚證人的話,我會跟你說次長,你傳那個證人沒有必要,我就裁定把你駁回掉,可是現在立法院連這些相關的配套都沒有,這是我很擔心的地方。強制的手段到底會不會過高?甚至於那個客體到底要不要加到人民?請次長簡單回應一下。
29 主席:次長請簡單回應,因為時間的關係。
30 陳次長明堂:基本上,縱然是立法,委員也要注意到「比例原則」這4個字啦!在比例原則下,相關的作為也應該注意到正當程序前端的保障,才能做後端的強制,這個要配套。所以剛才秘書長有提到合議,合議大家要說好,對於比例原則、合乎正當程序、後面的強制是不是過當等等的情況,要來做深切的思考。
31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你認為德國憲法法庭他們揭示出來的,他們發動國會調查權要具備公益性才可以,你贊不贊同?
32 周秘書長萬來:我想委員會去考量,相關的一些原則在討論的過程委員當然會考量。
33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34 主席:謝謝莊委員,謝謝秘書長,謝謝次長。
35 接下來有請林委員思銘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page_end 532
meet_id 委員會-11-1-36-14
speakers ["鍾佳濱","林思銘","吳思瑤","柯建銘","謝衣鳯","羅智強","莊瑞雄","沈發惠","陳俊宇","吳宗憲","沈伯洋","翁曉玲","黃國昌","謝龍介"]
page_start 479
meetingDate ["2024-04-18"]
gazette_id 1133101
agenda_lcidc_ids ["1133101_0001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一、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 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 權行使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三及第二十八條之四條文草案」案;四、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9 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 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agenda_id 1133101_0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