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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 @ 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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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黃委員珊珊:(11時22分)謝謝主席,我請黃主委。
1 主席:有請黃主委。
2 黃主任委員天牧:黃委員早。
3 黃委員珊珊:黃主委,我們昨天談到融資公司專法,今天早上台北律師公會也開了一個記者會提出民間的版本,我想這幾天大家都在討論不管是「山道猴子」還是現在的三大租賃公司。三大租賃公司現在已經我國最大的影子銀行,融資公司現在的亂象已經超越當年的銀行卡債風暴,現在它的債務催收、違約金上限,還有利率上限甚至貸款審核的責任都沒有任何辦法可以管。主委,我們認為它是民間借貸,但是它跟銀行高度監管跟高度管控的手法完全不一樣。像今天律師公會提出來的,現在是一張照片就可以核貸,買電冰箱,拍一張電冰箱的照片就可以核貸20萬,這才是今天融資公司法必須存在的原因。主委,我知道你們有很多疑慮,對於這樣的現象,主委有什麼看法?憑一張照片可以貸款20萬!買一個冰箱可以貸款20萬!這是什麼樣的融資公司?
4 黃主任委員天牧:其實委員您指正得很對,因為傳統上銀行授信應該是依財產的價值、loan to value(信貸比),它那個有點是應收債權收買。我們已經要求租賃公會去訂定內部融資標準,不可以超過物的價值。
5 黃委員珊珊:所以主委,我們現在要求租賃公司做這件事,現在給它自律,我們也給它什麼,但是一樣嘛,沒有法可管!所以它不這麼做、小型公司不這麼做,也沒輒!
6 我們現在對融資公司的疑慮就幾樣:第一個,很寬鬆的核貸,年輕人說他月薪3萬塊,貸款38萬,最後實質利率加手續費加違約金,還加什麼審核費,加一加,38萬要還到52萬,他實拿只有30萬,然後最重要的是,算出來的實質利率高達51%,這才是我們今天碰到的問題。第二個,融資公司要求客戶簽空白本票,在金額上和利率上都是空白,如果是銀行,不可能有這種事!另外,所有的費用以手續費、違約金來囊括,所以利率這件事情也逃脫了。最後就是對業務員和催收人員沒有任何資格限制,對於債務催收行為,不管他用什麼方式,都不像銀行有一定的限制,這些才是要有專法的目標。
7 主委,我知道你們很有疑慮,但是這些東西可能是專法必須要去規範的,不管你是用各種方式,用公會自律,或者是用上市(櫃)公司來管這三大家,但是融資公司還是臺灣很大的痛!所以主委,我希望聽到的是,在您或下一個金管會主委任內,融資公司專法應該是中華民國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你同意嗎?
8 黃主任委員天牧:您提的這些問題目前都是用要求它自律的方式去處理,委員如果要把它提升到法律的位階,我昨天有跟大家報告,我說立法技術上可能有些地方要去框定……
9 黃委員珊珊:可以討論,但是不能迴避我們的責任。
10 黃主任委員天牧:一開始您第一天質詢我的時候,我記得很清楚,你講得很明確,你說你要求至少要把最低的標準訂出來。
11 黃委員珊珊:沒錯,就是剛剛講的,該怎麼樣審核?3萬塊收入的人,怎麼會讓他每個月要負擔到沒有飯吃的程度?這種核貸的方式大有問題!
12 黃主任委員天牧:瞭解。
13 黃委員珊珊:第二個部分就是剛剛講的,融資公司常常用本票去執行債務人的資產,然後就會發生今天很多委員都在提的,不管是現在執行法院因為最高法院有相關的解釋了,所以保險成為被執行的標的,保險的準備金、保單準備金成為所謂債務人的資產,是可以被強制執行的。我也是上任之後第一時間就跟保險局討論這件事情,因為有太多民眾,尤其是現在的行政執行,欠稅的人很多保單都被中止了。過程中其實我們發現一個比較嚴重的,如果是他自己儲蓄型或投資型的保單大概沒什麼問題,比較嚴重的是發生在健康險、防癌險、醫療險,這兩天看到大家在討論介入權,介入權是在受益人權益的保障,但我今天要討論的是,不管受益人是不是要保人,比較嚴重的是被保險人的權益有沒有被保障。今天我幫我的小孩買一個醫療險、買一個防癌險,等到有一天我欠錢了,然後他的防癌險被解除,這種保險的準備金沒有很多……
14 黃主任委員天牧:沒有錯!
15 黃委員珊珊:上次我們看到保險局舉的例子很有趣,他可能是欠稅還是欠費,結果防癌險解約金8,000塊也被執行掉!這種亂象不單單只是受益人的介入權可以處理的。所以主委還有局長,健康險才是我認為在保險要被強制執行的標的上面應該要排除的。這個案子我找過司法院民事廳來討論,他說他們沒有問題,只要修法;我問他是要修強制執行法,還是要修保險法?他們建議修保險法。所以局長跟主委,我想知道你們的意見。我們能夠把醫療險、健康險這些排除在強制執行之外嗎?有沒有可能在這個上面給被保險人多一些保障?
16 黃主任委員天牧:先請局長表示意見,我待會兒再講。
17 施局長瓊華: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之前也有研議過是不是要修保險法,那時外界的意見很分歧,後來我們才暫停。
18 黃委員珊珊:所以啊,民事廳說不要修我的強執法,你們修你們的保險法,你們要修保險法外界又有很多意見,那請問到底要修哪個法?
19 施局長瓊華:我們本來是建議,因為現在行政法院像臺北行政法院……
20 黃委員珊珊:行政法院基本上就是解約了啦!然後強制執行處是看情況,還會請當事人去表示一下意見,問題就是我剛剛講了,那些儲蓄險和投資型保單我沒什麼意見,不管受益人有沒有介入權,它都是他的權益……
21 施局長瓊華:我們本來想……
22 黃委員珊珊:但是健康險、防癌險、醫療險,這些險我希望能夠基本做到保護這個被保險人應有的權益而不會受影響,可以吧?
23 施局長瓊華:對,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原來是建議司法院能夠做一個指導原則,因為……
24 黃委員珊珊:司法院就是推給你們啊!說由保險局來認定。
25 施局長瓊華:我們可以建議……
26 黃委員珊珊:我今天要說的是,這件事情已經成為很多民眾的困擾,這件事情應該要讓基本的保障不要受到影響,也就是說,我欠債,但是不會影響我幫我孩子買了20年的防癌險保單啦!
27 黃主任委員天牧:委員,我跟你報告,我自己做保險監理官那麼久,我對保險的社會安全網的價值非常在乎,所以我很同意你的想法,有些保單你去強制執行,可是這種人身的、健康的或他將來養老的,這是一個基本的人權,我覺得如果司法院不做,我們做!
28 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委!我非常高興聽到這句話。
29 接下來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其實我覺得我們在財委會都非常關心每一個人民的權利跟義務,我們在打詐有所謂的警示帳戶。如果已經有錢成立了或者是能證明他是人頭、不是故意的,可能他會被不起訴,不起訴之後警示帳戶就會被取消,那他就可以使用。但是現在新的規定是有所謂的告誡帳戶,他可能也是人頭戶,他可能也被不起訴,但到目前為止,告誡帳戶並無直接拿不起訴處分解除告誡的程序,沒有這個救濟管道,主委了解嗎?
30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知道,這中間有一個就是……
31 黃委員珊珊:有一個很大的gap。
32 黃主任委員天牧:就是你要配合檢調強制執行還是兼顧人的這些……
33 黃委員珊珊:是的,我的意思是說警示帳戶只要拿著不起訴處分書就可以解除,但是我拿了不起訴處分書告誡帳戶還不一定能解除,我還要去打官司說我是被騙的、我是被害人,錢進來我沒有轉出去。他被知誡,告誡雖然他還可以用,但他的帳戶很難用。告誡帳戶目前為止的機制,並沒有讓他可以直接從警察機關來做……因為不起訴處分而讓他能夠解除的程序。我認為目前為止洗防法有告誡帳戶新的機制,但是忘記加入怎麼解除的程序規定,所以我希望金管會去研議一下有關告誡帳戶之後是不是跟警示帳戶一樣直接拿不起訴處分書就可以解除的程序,主委了解我的意思嗎?
34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了解,我想您垂詢的有道理,我覺得拿捏要均衡。
35 黃委員珊珊:這兩個不能有不一樣的處分。
36 黃主任委員天牧:對,我知道。
37 黃委員珊珊:你因為是警示然後最後給我告誡,結果警示解除了告誡還不一定解除,這是什麼狀況?如果不起訴處分書可以解除警示不能解除告誡,我實在是不知道……
38 黃主任委員天牧:我們去了解一下不同帳戶之間處理的程序跟標準一不一樣再去調和。
39 黃委員珊珊:所以我希望如果人民的權利義務發生了問題,我們發現了問題就應該幫他們解決,尤其是保險現在成為執行標的這件事情,已經造成了大部分、很多很多包括執行機關、保險公司、民眾的困擾,他可能是20年前買的保險,根本不知道自己20年後會欠債。基本的保障我們不應該剝奪,保障債權權益的同時也要保障債務人基本的生活保障。謝謝主委!
40 黃主任委員天牧:謝謝委員。
41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質詢。
42 接下來我們請李坤城委員質詢。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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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20-9
speakers ["郭國文","林楚茵","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李彥秀","賴惠員","王鴻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黃珊珊","李坤城","王世堅","陳玉珍","羅明才","鄭天財Sra Kacaw","楊瓊瓔","鍾佳濱","黃國昌","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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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8"]
gazette_id 1133101
agenda_lcidc_ids ["1133101_0001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財政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處理中華民國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5 案;二、處理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第二預備金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1案; 三、處理中華民國 113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審計部主管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11 案; 四、審查中華民國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3案; 五、審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3 案: ( 一 ) 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郭國文等 16 人擬具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證券投 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六、審查本院委員 郭國文等16人擬具「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僅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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