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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吳委員宗憲:(11時36分)麻煩請次長、副秘書長。
1 主席:請次長、副秘書長。
2 吳委員宗憲:還有衛福部的司長。
3 主席:還有衛福部司長。
4 吳委員宗憲:三位早安。我現在主要是要跟三位提到,依據這段時間的新聞報導,剛才傅崐萁總召也提到類似東西,就是在這段時間內,其實兒虐案件持續增加。依據衛福部的統計,去年兒少通報事件已經突破12萬件,比111年成長了2成。從這個數據上來看,不管是哪個年齡層,數據都是增加的。
5 我把數據給大家看一下,先看一下這個數據。這段時間受虐兒童人數其實一直在增加,我想從這個數據比上就可以看得到。一樣地,從衛福部的資料來看,這段時間兒少通報事件也已經突破12萬件,也就是說比前一年度都還增加了2成,這個數據其實滿可怕的,其中兒少遭受家長不當虐待的事情更是增加了7成。我第一個想請教蔡次長,次長,108年修法的時候,法務部新聞稿上提到的第一點是加重刑責,第二個是在偵查方面加強對於6歲以下的司法相驗、對於6歲以下兒童都是強制進行檢察官的相驗。
6 蔡次長碧仲:是。
7 吳委員宗憲:所以,在事前預防上,我想你們跟警政、社政、醫療單位都有一些橫向聯繫。那我想請教你一個問題,在目前實務上,關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近這5年在起訴書裡面使用到這個條文的件數,不知道你們那邊有沒有數據?
8 蔡次長碧仲:有,有數據。跟委員報告,108年起訴了6件,109年15件、110年28件、111年39件、112年38件,而今年從1到2月有17件。
9 吳委員宗憲:謝謝。這是從起訴系統撈出來的資料嘛!
10 蔡次長碧仲:是起訴。
11 吳委員宗憲:好。
12 我手邊還有一件從裁判書類系統撈出來的資料,是司法院的資料,112年引用這個條文的只有64件。依照剛剛次長所告訴大家的數字,再加上每年兒少事件通報件數,比例是不是有一點離譜地低?
13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關於第二百八十六條,我剛才報告的數據有的是涉及第一項,在第一項裡面有114件啦!利用第三項前段的有21件啦!用第三項後段的有8件。
14 吳委員宗憲:我的意思是這樣,我知道你說的涉及第幾項的有幾件,但我的意思是依據我剛剛給你們看的發生件數,再加上您剛剛說這段時間法務部使用第二百八十六條起訴的案件數,以及我這邊從司法院查到112年裁判書類引用的有64件,比例上其實非常低耶!即使是法務部起訴書裡用到第二百八十六條的比例也只有幾十件啊!
15 蔡次長碧仲:對。
16 吳委員宗憲:那跟全國比起來……
17 蔡次長碧仲:對啊!委員看出這裡面的差異了。因為凌虐跟受虐的概念是不一樣的,凌虐的部分才有到我們這邊來。
18 吳委員宗憲:好。那我的意思是這樣,如果現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的兒少虐待罪在實務上使用的機率這麼、這麼低,那這個條文其實就變成放好看的。
19 蔡次長碧仲:沒有錯。
20 吳委員宗憲:會不會導致縱使加重刑責也只是成為執行成效很不彰的惡性循環呢?因為使用率非常低嘛!即使立法之後,兒少虐待事件也是不停地上升,所以條文好像沒有什麼幫助,加上使用率也這麼低,那我想請教一下,當初立這個法,到底期待它有什麼成效?
21 蔡次長碧仲:跟委員報告,當年的氛圍也像現在一樣,也就是第二百八十六條的修法背景總共有101年發生一起王昊案、108年又是虐童案頻傳,大院考量民情,所以啟動修法的動機都是這樣。
22 那我跟委員報告為什麼這些案件會呈現這樣的落差,因為對於凌虐案,大家大部分關切的要嘛就是致重傷,要嘛就是致死,其實這種案件相較於受虐數據來講,當然比例上會很少,所以我們才會說徒法不足以自行,除了該補充的,像剛才黃國昌委員也提到法院在實務上適用第二百八十六條可能性,這種法制上的盤整也要做到,這條法律才有意義嘛!否則要是加到死刑,結果用不到,反而會造成問題。
23 吳委員宗憲:我認同你這句話,不過麻煩部裡面也要思考一下這個點,就是這個條文的使用率這麼低。現在案件發生數愈來愈多,這條條文的使用率又這麼低,而且似乎效果不彰,也就是說縱使用這個條文加重刑責,還是一樣執行不彰啊!既然法務部也是這個小組成員之一,那你們是不是去研擬一下,看看法條上有沒有需要修正的地方?
24 蔡次長碧仲:沒有問題。
25 吳委員宗憲:不然若是沒有人用,條文再重也沒有意義嘛!
26 蔡次長碧仲:主席在當檢座的時候,其實各地檢就有婦幼專組,現在更是精進,婦幼專組都有長年擔任這項專業的檢察官,所以我們從一開始就跟衛福單位連結、有一個平臺,這部分特別跟委員報告。
27 吳委員宗憲:好,再麻煩法務部對這一條條文再注意一下。
28 蔡次長碧仲:沒問題。
29 吳委員宗憲:對於衛福部,我想請教一下。我剛剛提到,我在黃國昌委員詢答時也有提到,現在大家到底知不知道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關於身心健全或發育受有妨害之適用情狀這項條文屬於非告訴乃論?大家到底知不知道?
30 郭副司長彩榕:基本上,去年雖然有一萬兩千多名調查之後屬於兒虐案件,但裡面大概有77案涉及刑事案件的偵辦,所以我們跟檢察官合作,這些案件就會進入司法流程。由於檢察官最後會用哪一條起訴這部分屬於檢察官的專業,我們大概沒辦法特別去……我們不會用哪一條移送,而是只要有兒虐涉及傷害或死亡的案件,我們絕對都會啟動與檢警這邊的合作機制。
31 吳委員宗憲:我必須講一點,就是我們要意識到沒有滿3歲的嬰幼兒其實不太會表達自己不安這種感覺嘛!他們其實表達不出來,也很難完整說明整個受害經過啊!而且很多時候發生傷害的空間就是在家中,外界的人也不得而知啦!所以很難被發現。他又還沒上學,也沒有管道,譬如說可以跟老師講、跟同學講,但他也沒有這些管道,所以我希望衛福部就這部分還是要加強宣導。尤其是告訴一些社工員或衛福部所屬相關公務員這項條文屬於非告訴乃論,告訴大家只要發現一些狀況一定要通報,好讓檢察官能夠介入調查。另外,就如同我剛剛說的,其實這些小朋友沒有對外求救的管道或能力,所以我還是希望國家建立一個比較綿密的安全網,以保護這些小朋友。
32 最後,我想請教司法院。對於司法院這邊我想請教一下,涉及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的具體行為是什麼?因為依我看來,這項條文的規範其實有一點點模糊,「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這部分有沒有比較具體的行為模式啊?
33 黃副秘書長麟倫:跟委員報告,當然,這條條文的立法理由裡面描述了什麼叫做凌虐,就是對於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的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管是用肢體方式、語言方式,也不管次數、頻率,只要在其身體或精神上受到凌辱虐待的時候,讓他身體或精神上感覺到痛苦的時候都算是啦!當然,具體情形可能要看行為的態樣,但是構成要件掌握的範圍大致還滿廣的。
34 吳委員宗憲:好,針對這個部分,也麻煩司法院再跟各位法官宣導一下,因為不同法官對於行為模式認定不同,這項法律的規範其實又有點模糊,不同法官見解可能有很大的差距,對於司法信任度可能也會有一點影響。
35 我再重複一下剛剛我提到的未成年證人這個部分。最近割喉案還有其他幾個案子的當事人曾來找我,他們都共同提到一個問題,像是割喉案發生在學校,那些人都是未成年人,在場看到的同學也是未成年人,結果法官讓未成年人跟被告當庭,他們看得到對方,而且彼此也認識,其實對他們來說心理壓力非常大。我想司法院在推動國民法官制度的時候,對於國民法官因為審理案件可能造成的心理影響,司法院都已經替他們想到要為他們做心理輔導等等,這方面的制度都有嘛!那麼對於未成年人作為證人這部分,麻煩司法院也要加以法制化,不能倚賴每一個法官作不一樣的認定。有的法官可能對小孩子感受不大或是基於沒有小朋友等因素沒辦法有同理心,這時候在訴訟指揮上對未成年證人的保護就可能不夠恰當,所以這部分我還是希望能夠法制化。在法制化之前,至少也要能夠統一宣導一下。謝謝各位。
36 黃副秘書長麟倫:謝謝委員指教。
37 主席:我們依先前宣告休息5分鐘。
38 休息(11時48分)
39 繼續開會(11時59分)
40 主席(吳委員宗憲):現在開始開會。
41 接下來請徐欣瑩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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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3
speakers ["吳宗憲","傅崐萁","廖偉翔","王育敏","徐欣瑩","陳超明","鍾佳濱","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莊瑞雄","林思銘","吳思瑤","陳俊宇","黃國昌","翁曉玲","黃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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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7"]
gazette_id 1132901
agenda_lcidc_ids ["11329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育敏等20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 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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