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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發惠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沈委員發惠:(9時43分)主席,我們請蔡次長。
1 主席:麻煩蔡次長。
2 沈委員發惠:蔡次長早。
3 蔡次長碧仲:委員早。
4 沈委員發惠:我想今天本院司法委員會安排有關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的審查,我想這是展現本院委員對於民意的快速回應,當然在這一段時間裡面,包括剛剛所有每一個案子的提案說明過程,聽起來大家的意見滿一致的,就是大家對於目前社會因為發生具體的虐童案件,所以讓民意認為應該要在我們的刑法,包括刑度上面應該要有所調整。因此有很多委員在很短的時間內提出了修正案,也很快的,我們的主席就在今天安排這樣子的會議來進行審查。
5 剛才有時間給次長在這裡先說明法務部對於修法的這些態度。
6 蔡次長碧仲:是。
7 沈委員發惠:我聽起來是這樣,就是法務部完全沒有反對這個修法,但是……
8 蔡次長碧仲:完全同意委員修法的目的,我們只是說,法務部就專業提供意見給委員酌參。
9 沈委員發惠:對,你們就針對每一個案子……
10 蔡次長碧仲:我再澄清一下,剛剛我也沒有說這是違憲……
11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
12 蔡次長碧仲:可能是司法院誤會我的意思了。
13 沈委員發惠:我從頭聽到尾,你沒有說違憲兩個字,沒有啦!
14 蔡次長碧仲:我沒有說違憲,我是說這一條如果解了第二百八十六條,不給他假釋,那殺人要不要給他假釋?我只是說相類或比它重的要給他假釋。
15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要慢慢來啦!我知道剛才可能時間很短,有一些觀念你沒有辦法講清楚。
16 蔡次長碧仲:那讓我講清楚沒關係。
17 沈委員發惠:對,我們一個一個來探討。
18 蔡次長碧仲:好。
19 沈委員發惠:事實上,法務部沒有反對這個修法。
20 蔡次長碧仲:完全同意,修法的動機跟目的完全同意。
21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對於每一個個別委員提出的草案,它可能有一些必須斟酌的地方,就是今天在審查時,最後我們必須要斟酌的地方,所以你剛才是一一地就該斟酌的點,包括假釋、刑度、年齡的限制等等,這些你都有提嘛。
22 蔡次長碧仲:是。
23 沈委員發惠:那可能時間不夠,因為我怕在太短的時間裡面,你這樣子講會讓這個……
24 蔡次長碧仲:那我再簡要地跟委員報告,1分鐘就好。
25 沈委員發惠:這個我知道,我會給你時間啦!
26 蔡次長碧仲:好。
27 沈委員發惠:次長,對我來講,每一次在新聞上只要看到虐童案,我有時候連看都不敢看,我們為人父母的人看到這種案件,大家都非常心痛,而且真的是連新聞都不忍去看,所以社會上面會有這樣子的呼聲跟要求,甚至有要求虐童唯一死刑的連署,也通過了連署的門檻,這個我們都可以理解,但是畢竟立法院不是PTT,立法院不是說我們大家喊爽的,今天哪一個案子發生我們就唯一死刑。再來,持有兒少色情影像唯一死刑、酒駕唯一死刑,然後就今天修這個、明天修那個,之後刑法就全部變成唯一死刑,所以今天的審查我希望能夠探討這個部分。我會給次長時間啦,其實我看我們的修法,好像只有1位委員把它修在殺人罪的罪責,其他4個是在傷害罪的罪章裡面,對不對?第二百八十六條在傷害罪罪章裡面,所以我們整個修法,剛才次長在法案說明的時候有提到,你要整體地去做法益侵害輕重的衡平嘛。
28 蔡次長碧仲:是。
29 沈委員發惠:這個很重要,這部分就給次長時間補充。
30 蔡次長碧仲:非常感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我站在這個位置,我跟主席一樣,主席在不久之前還是我們的檢座,各位委員也不是生下來就是立法委員。
31 沈委員發惠:沒有人生下來就是立法委員。
32 蔡次長碧仲:我個人很可能在這裡的時間也不會很久,所以我要跟各位委員報告,法律定出去,大家不會管說那是檢察官或是法務部或是司法院有什麼意見,他都會說這是立法委員定的。
33 沈委員發惠:對。
34 蔡次長碧仲:所以中華民國的法律,你定出來的話,以後丟臉的不會是我蔡碧仲,大家會說是中華民國的立法院訂出來的,所以既然大家的動機、目的都一樣,為什麼不把它弄得讓以後任何人看到的時候,就對立法委員豎起大拇指,不管是哪一屆的,所以我才跟委員報告說,不是只有我們在這裡嚴訂法定刑,剛剛有委員提到這些公務人員徒法不足以自行,中華民國設了這麼多的部會,衛福部、警政署、內政部,各單位有沒有去落實他們必須要負責的權責,有負責之後,結果發現真的是法律的缺漏,我們就來修改。
35 沈委員發惠:對,次長……
36 蔡次長碧仲:所以所有的法定刑裡面,殺人就是最重的,你不要說找到一些社會上大家都有共識,說這個行為大家都不能接受,然後突然把它弄成比殺人還重。
37 沈委員發惠:對,次長,我剛剛跟次長在探討的就是這樣,在刑法裡面它不是只有單獨這一條法條。
38 蔡次長碧仲:是,一個房子裡面相依相偎的……
39 沈委員發惠:各個法條有不同的法益,要衡量它對社會的危害、對法益侵害的輕重。
40 蔡次長碧仲:是。
41 沈委員發惠:你不能說對法益侵害重的,結果它的刑度比較輕;對法益侵害輕的,它的刑度比較重,如果有這樣的立法,那這就是……
42 蔡次長碧仲:是很奇怪的立法。
43 沈委員發惠:對,就會喪失了這個……
44 蔡次長碧仲:以後每次檢察官在偵查或是我們的司法警察人員或是法官在審判,心裡面就會罵這是什麼法條,什麼人定出來的!
45 沈委員發惠:對,如果真的訂出這樣的法令,其實最嚴重、最嚴重也是你剛剛講的丟臉而已啦!但是其實我們更擔心的不是丟臉不丟臉,或者說這個法益平不平衡的問題,我們更擔心的是因為這個立法導致犯罪行為的惡化,這個會更嚴重。
46 蔡次長碧仲:那當然。
47 沈委員發惠:例如虐童傷害致死唯一死刑,假設這樣子訂,未來如果有虐童的人,小孩子受傷了要送醫院,我不敢送醫院,我送醫院,萬一他死了,我就唯一死刑啦,那我乾脆就把他埋掉算了。
48 蔡次長碧仲:所以罪刑相當是有意義的。
49 沈委員發惠:對,我個人認為我們立法也要避免這種因為我們的良善立意,結果反而助長這個犯罪行為對社會法益的侵害。
50 蔡次長碧仲:對,所以歷屆以來,很多委員聚精會神,大家集中精力,就是要讓我們所立出去的法律不能前後矛盾,所立出去的法律要能夠確實執行。
51 沈委員發惠:對。
52 蔡次長碧仲:所以我們立了法,這個訂死刑,但死刑不執行,訂了死刑沒有用啊!訂了死刑,但法官不敢判,訂死刑有什麼用呢?
53 沈委員發惠:對。
54 蔡次長碧仲:所以法貴執行,能夠執行的法律,才是良法。
55 沈委員發惠:好,因為今天我們在討論、在這個時機立法,我看有很多委員都希望今天就要處理,我現在因為時間到了,但我還有一個技術上的問題,我們每一個委員的立法,有的是十八歲,有的是六歲,有七歲,有三歲,這個年齡的標準限制,它必須要有一個理由,十八歲是有一個法律理由。
56 蔡次長碧仲:有,你不是不能改,所以剛剛司法院的副座一直講尊重大院,不是不能改,大院可以改六歲,可以改五歲。
57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要有一個理由。
58 蔡次長碧仲:為什麼行之有年的七歲你不用?七歲就是一個意識能力、行為能力的界限,你不用,你要改六歲,不是不能改,你的根據在哪裡?把它的理由寫清楚,我們不是不同意。
59 沈委員發惠:對,沒有錯。
60 蔡次長碧仲:行之有年的體制,你突然要改它,可以啊!不是不可以。
61 沈委員發惠:所以這個部分等一下我們真的進入逐條討論的時候,我們希望法務部在這個部分能夠講清楚你們的立場跟看法,謝謝。
62 蔡次長碧仲:好,謝謝委員。
63 主席: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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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3
speakers ["吳宗憲","傅崐萁","廖偉翔","王育敏","徐欣瑩","陳超明","鍾佳濱","沈發惠","羅智強","謝龍介","莊瑞雄","林思銘","吳思瑤","陳俊宇","黃國昌","翁曉玲","黃健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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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17"]
gazette_id 1132901
agenda_lcidc_ids ["11329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併案審查(一)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 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偉翔等19人 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王育敏等20 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中華民 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蘇清泉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 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柯志恩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 草案」案、(九)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 委員陳超明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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