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0813
黃珊珊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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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984 | 00:00:08,004 | 麻煩祕書長 |
00:00:17,223 | 00:00:42,381 | 李總,剛剛聽到說應該是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法大概行政院也不會提版本嗎?應該是以本院的院會決議來做處理所以我們提出了民眾黨提出了國會改革的版本當然國民黨也有提出那好像民進黨也有提出那對於國會改革其實看起來是朝野有共識的法案 |
00:00:43,121 | 00:01:00,931 | 但是有共識的法案之前就已經發生一直有一個聲音說我們的版本毀憲亂政毀憲亂政是任何人都可以隨便亂喊的那看起來只要跟他的意見不同就變成毀憲亂政請問秘書長你看過民眾黨的版本嗎 |
00:01:06,314 | 00:01:18,719 | 民眾黨的版本其實非常的清楚我要再強調一次立法委員的調查權的權限範圍從今天的報告可以看出來其實從民國82年就已經有釋字325號 |
00:01:20,680 | 00:01:48,937 | 三百二十五號已經確立了立法院有調查權、調閱權、調查權。那目前為止看起來甚至三二五號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權必要的時候可以調閱文件的原本。而且受要求機關除非法令或其他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是不得拒絕。所以調閱權是已經確立了。那目前為止也在執行中對吧? |
00:01:50,009 | 00:01:50,129 | 三(五( |
00:02:10,077 | 00:02:10,297 | 二)委員 |
00:02:23,447 | 00:02:40,901 | 所以4至325號民眾黨的修正版本我們內容的第47條有規定除非法律或其他政當理由得拒絕外這完全是在4至325號的解釋範圍之內也就是說民眾黨的版本並沒有違反4至325號這第一點 |
00:02:43,834 | 00:03:09,708 | 第二點,接下來是民國93年的釋字585號。585號的範圍裡面也確立了調查權的界限還有實質的內容。第一個,他有必要的時候必須經過院會決議,要求調查事項相關的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意見。第二點,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的人科與法環。第三點,程序上必須以法律為適當規範。 |
00:03:11,343 | 00:03:24,454 | 第四點,如果委任非立法院人事協助調查必須要有特別法。第五點,個案調查事實的範圍不能違反權利分立跟制衡原則,不能侵害其他機關的核心範圍,也不可以對其他機關權利行使造成實質妨害。 |
00:03:28,718 | 00:03:51,746 | 此五大原則是585號的範圍。同樣的,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也在這個範圍裡面講得非常的清楚,所有的程序都必要時經過院會決議。同樣在民眾黨版的45條規定,都非常清楚地要求符合585的範圍,更沒有超過罰還以外的制裁。 |
00:03:52,426 | 00:03:52,526 | 議員楊瓊瓔等52人擬具 |
00:04:13,015 | 00:04:30,311 | 就這個版本沒有所謂毀憲亂政的問題而不需要被誤導視聽大家的版本都不一樣但是台灣民眾黨版本非常嚴謹的在兩個大法官會議解釋的範圍之內做出了我們的相關的條文的內容 |
00:04:31,621 | 00:04:36,789 | 所以就這個部分我要講得很清楚很明白的就是現在還有一個釋字的633號633號得徵調會違憲是因為他直接賦予徵調會採取的權利 |
00:04:44,394 | 00:05:14,394 | 議員楊瓊瓊 |
00:05:15,335 | 00:05:41,497 | 民眾黨我們不是活在民國三十四年中華民國憲法剛通過的時候也不是活在中華民國還有三個國會的時候民眾黨的版本是為了現在2024年國會要有更好的運作而且也在大法官會議授權的範圍之內提出改革的版本毀憲亂政這樣的字眼我希望民進黨團把它收回去 |
00:05:42,585 | 00:06:03,609 | 議員楊瓊瓊 |
00:06:03,609 | 00:06:20,026 | 議員楊瓊瓊 |
00:06:20,602 | 00:06:20,763 | 二)委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