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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Text
0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2時5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秘書長。
1 主席:請秘書長。
2 周秘書長萬來:鄭委員好。
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秘書長好。我接續剛才林思銘委員的質詢,誠如剛才林委員所講的,現在我們的憲法不是雙首長制,也不知道是什麼制啦,在這樣的情形之下,立法院更要就我們所應有的權限好好的來修法。因為行政院院長真的是隨時可以換,總統想要換就換,已經是到這種地步,很多的施政方針、施政的各個部會,甚至各個部會的首長也都是總統在決定,對不對?最近媒體不是在報導誰是部長、誰是主委,有沒有?從這裡就可以知道決定權不是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的決定權不在行政院院長,而是在總統。所以到底要怎麼樣就現有憲法的增修條文第四條,對於所謂的國情報告要怎麼去落實,然後在不違憲的情況之下,還沒有修憲的情況之下,怎麼樣讓代表人民的立法委員能夠好好的詢問,我們不要說質詢啦,最起碼是詢問總統。所以本席也有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像現行的條文還特別提到要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我認為這就太限縮了,立法院太限縮自己的職權,為什麼?憲法增修條文沒有這樣規定嘛!是不是?
4 周秘書長萬來:鄭委員已經提過,像原民政策,鄭委員上次也提過了。
5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對、對,秘書長的記憶力很好,這個我來講述一下,對我上次沒有講的部分做個補充。過去陳水扁總統時代,各政黨的立法委員還有機會在他到地方的時候可以見到,見到時還可以反映意見;馬英九執政的時候,馬總統只要出去,他到地方的時候,當地的立委不分藍綠都會通知,陳水扁總統也是這樣,因為我以前是公務人員,常常有時候要去,那時候是藍綠立委都有。但是蔡總統8年執政,我們沒有機會碰到總統,反而一些民眾成立了所謂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總統親自主持,他們還可以發言,而我們連機會都沒有。所以如果又限縮在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總統可以說這個不是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就不予回應,會有這樣的情形,何況這個也不是在憲法增修條文裡面所明定的,所以一定要把「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這幾個字刪除。
6 再者,就現行的條文,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然後還有政黨比例、人數等等,那變成還要抽籤,依政黨比例就要抽籤,所以這個部分也不符合實際的需求。就誠如剛才前面的論述,包括前面林思銘委員的論述,這個部分都要刪掉,每一個委員都要有詢問機會,我們不要說質詢啦,還是維持用詢問,秘書長的看法怎麼樣?
7 周秘書長萬來:我贊成鄭委員所提的意見,因為在修法過程中,我們可以把這個條文做一個修正。
8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這個部分希望在審查的時候能夠有充分的討論。
9 最後,原住民立委也很少有機會跟你做這樣的質詢,原住民的立委在臺澎金馬選區,現在都會區有設戶籍的已經百分之四十九點多,所以我們選區這麼大,我接下來談的跟今天的法案無關,要請秘書長會同相關的處,因為很多的設計都是以區域立委來設計,有很多不合理之處,臺澎金馬,對不對?
10 周秘書長萬來:向鄭委員報告一下,你的法我已經看過了,所以要法制局針對這個做研究,因為我一個同學在民國七十幾年,對於立法委員跟其國會助理,比如在DC或是在加州,我印象中我那同學有寫了一篇文章,好像不一樣啦,因為我在75年有個機會到美國有個專題研究,現在已 經交到法制局針對你所提的在做一些研究。
11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請秘書長找個時間來跟我們7個原住民立委交換意見,謝謝。
12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出來之前,我會再跟你們請教一下。
13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14 主席:謝謝。
15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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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1
speakers ["吳宗憲","鍾佳濱","吳思瑤","莊瑞雄","沈發惠","翁曉玲","羅智強","林思銘","柯建銘","陳俊宇","傅崐萁","黃國昌","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黃珊珊","楊瓊瓔","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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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01"]
gazette_id 1132301
agenda_lcidc_ids ["11323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瓊 瓔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 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 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 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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