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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思銘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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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919 00:00:23,509 謝謝主席我想我還是要重申今天我們這個國會改革無法的改革尤其是國會的聽證調查權我想民進黨一直主張說這個部分什麼擴權該護士要委員講我們擴權我想這嚴重了
00:00:27,751 00:00:46,457 此部分大家可以討論,但是絕對沒有所謂的立法院擴權這樣子的一個說法,這是不存在的。好,我們先講這個立法院院長的記名投票這部分。那我想這個記名投票這部分,到底學界還有存有爭議?
00:00:48,058 00:01:02,208 但是我要這個想說的就是要告訴民眾的基於民意責任及陽光政治的理念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的表決應該要公開要用顯明的方式
00:01:03,448 00:01:29,543 所以包含了競民投票、唱名表決、舉手表決等屬於讓我們的民眾得知我們身為國會議員我們代表民意我們這個投票的方式所以政府院長的選舉也應該採取競民投票的方式那比較妥當也可以落實資訊公開讓我們的人民充分了解民意代表的決策
00:01:31,901 00:01:32,522 議員楊瓊瓔,您同意嗎?議員楊瓊瓔,您同意嗎?
00:01:58,115 00:01:58,355 二)委員
00:02:15,905 00:02:16,085 議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
00:02:37,132 00:02:55,012 這跟我們人民的行使參政權選舉公職人員性質截然是不同的,所以不能相提並論。因此與憲法第129條根本沒有連帶關係,所以不一定要採取吳敬明投票的方式。
00:02:57,192 00:03:20,748 我這樣說對嗎?因為他跟林委員報告因為林委員也是學法啦因為當時是大法官大法官像我們吳老師吳剛他就認為這個是沒有但是李偉忠教授中興大學李偉忠教授他認為是要每一位教授他的看法我們都尊重但是我現在覺得我們立法委員也要有自己的看法嘛
00:03:22,029 00:03:43,852 所以我們看法認為這個根本沒有違憲的問題。所以大家都沒有正義。你會看法也一樣嘛,沒有違憲嘛。好,謝謝。來,現在來講國會調查權啦。那我想這個我先直接請教這個秘書長,你對於我們立法委員擁有國會調查權,你是肯定,持肯定的態度還是否定的態度?
00:03:46,707 00:03:58,923 五八五已經解釋了,我們有立法院調查權了。是,我想五八五好解釋他也講得很清楚,就是說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的立法職權
00:04:00,205 00:04:04,087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的相關資訊並能充分思辨、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代表的職責也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機能
00:04:17,192 00:04:35,923 但是該號解釋也強調,就是說我們立法院行使調查權的方式並不以要求有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的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為限。就是我們還可以向他調閱文件的原本。
00:04:37,285 00:04:38,306 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處以法源的處分。
00:04:55,559 00:05:11,838 並於這個必要的範圍內是以合理的強制手段使立法院的調查權的行使更為完整並有助立法院職權行使過程中相關資訊的收集所以立法院聽證權有法制化的必要
00:05:14,008 00:05:41,587 所以民主黨根據我剛才講的這段陳述就是也是4585號他的一個解釋的一個精神的一個的主要的意旨所以你也是贊同國會要有調查權那另外就是說從這段意旨裡面也認為說我們國會要有這個把這個藐視國會罪這部分要這個有法制化這個你認同嗎?
00:05:43,164 00:05:53,812 我認同但是因為這一個因為我們裡面這裡面原來這個調查局裡面剛才林委剛才也練過這58號解釋裡面的內容所以我們法治局在當時在做這個報告的時候也請了好幾個學者專家來對於這一個
00:06:06,254 00:06:27,910 議員楊瓊瓔
00:06:29,081 00:06:38,046 世界各國的立法例我們看一下其實我們看各國的國會調查權可以知道不論是法國的國會職權行使法美國的議事規則德國的聯邦議事規則或者日本的議會政研法
00:06:45,191 00:07:07,625 多有國會強制權的附屬武器。原則上就是調查實施的時候受調查者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證言或者提供這個拒絕提供相關的資訊文件者應受有懲處一如罰金或刑責有罰金也有刑責不限於說只有這個法源而已如作偽證者一同
00:07:08,565 00:07:30,405 我國過去在監察院實施調查權的相關規範中都完全沒有相關的一個規定但在4至585號解釋中我剛才講的他已經承認應該有這類的一個刑罰所以其實立法院的行使調查權跟監察院是不同的我們立法院如果要行使國會調查權我們就必須對於這種
00:07:33,148 00:07:33,288 二)委員
00:07:52,694 00:08:18,320 其實我想講的就是說其實我們為什麼要抗我發覺民進黨一直在抗拒這些國會無法的一個立法抗拒我們的國會的每位立法委員擁有這些聽證調查權以及對於我們的相關的官員如果為拒絕陳述不願意提供資料我們要刻意相關的一個懲處不限於說只是行政法院而已甚至刑責也是OK的
00:08:20,325 00:08:20,605 議員楊瓊瓔等52人擬具
00:08:45,992 00:09:06,419 五八號解釋作為基礎再去做這個。七十六三三號解釋也認為說我們裁罰就是我們行使裁罰不管是用刑法或者是用行政法來只要他的要件及標準有明確而且讓受規範者得益見其行為的可罰性
00:09:07,279 00:09:29,550 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這個就符合我們刑法23條比例原則以及法律的明確性原則的要求。所以相關的解釋也做這樣子的一個說法。所以沒有違憲的問題吧,民主黨,因為你答的還是很曖昧,到底有沒有,如果用刑法來去處罰,你認為有違憲嗎?
00:09:32,961 00:09:35,883 我本身是說必須在符合585號解釋的情況下做處理啦。
00:09:49,552 00:10:03,282 各位委員如果在整個立法過程當中,如果認為是要用刑法,那我們也尊重。以不了立場,我們不宜表示。我剛剛已經論述非常多了,其實也沒有違憲的問題啦。因為最後一個問題我還是要再次跟你請教我們總統的這個國情報告這部分。
00:10:13,669 00:10:27,497 我想我聽到很多民進黨的委員講說我們現在是總統制參照美國美國的總統只要來做國情諮詢做國情諮問之後他可以不接受詢問然後一直強調說總統來做國情報告接受我們委員的疑問疑答一直說違憲
00:10:37,704 00:10:46,486 你認了嗎?我上一次報告已經講很清楚。我們立法院有決定權。那你覺得說我們是什麼制的國家?我們現在是什麼制的國家?我們是雙首長制還是總統制?我們也不是雙首長制啦。
00:10:59,309 00:11:24,846 因為這個修憲以後也不像類似也不完全相同所以制度的設計上本身就不會...所以我們跟美國我們也不是總統制嘛我們也不是總統制嘛對不對所以我當天所提的報告也是給各位參考所以美國的這個所謂總統只來做這個國情的一個報告但是不接受就馬上就拍拍屁股就走了講完他就走了也不接受資訊跟我們憲法的設計是不一樣的嘛我當然
00:11:28,308 00:11:28,408 二)委員
00:11:46,283 00:12:04,459 他已經不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首長只是總統的幕僚長總統隨時認為說他的意見跟總統不一樣的話總統可以去馬上把他免除他的一個職務馬上可以換人了所以實際上我們現在的總統是有權無責啊所以難道我們代表人民的國會在他來做國情報告的時候我們沒有權利對他做一個詢問嗎
00:12:15,925 00:12:40,023 我當然報告過吧,你立法院有決定權嘛。是啊,那現在相關的法規都很明確啦。不管是徵修條文,立法院可以邀請他來做這個國情報告,或是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四分之一的立法委員的請求可以邀請他來。我想這個都已經有很明確的一個相關的規範了嘛。所以總統必須來做國情報告吧。
00:12:41,121 00:13:03,668 我講賴清的總統他自己也答應了啊說他願意來國會但是只對於說我們尋答的方式他有意見但是我們是認為急問急答才符合我們現在的國情總統不能有權無責總統有必要接受我們立法委員的質詢而且要採急問急答的方式才有意義
00:13:05,322 00:13:09,654 委員長你同意嗎?這是我們院裡面自己做決定的一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