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0716

黃國昌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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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黃委員國昌:(10時12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立法院周秘書長、法務部陳次長、行政院何副秘書長。
1 周秘書長萬來:黃委員好。
2 陳次長明堂:委員好。
3 黃委員國昌:因為時間關係,不一一問候。2016年蔡英文提出國會改革承諾──人民的國會、開放的國會、專業的國會,我負責任把它列出來,跳票一堆啊,九成以上全部都跳票,唯一有做到的是什麼?唯一有做到的就是我們現在委員會開會的時候,IVOD要轉播,包括現在民進黨主張違憲的聽證調查制度,這個是蔡英文的主張,包括最簡單的正、副院長記名投票這件事情,混了8年,到現在都還沒有過。請教一下秘書長,你會不會認為蔡總統提出的國會改革方案已經不合時宜,要把它丟到垃圾桶裡面去了?
4 周秘書長萬來:在這次總統選舉,大家大概都有共識,希望國會做一個改革,當然國會從82年全面改選以後,也改革過很多次了,但是這個一定是要漸進的,一定要慢慢再去處理,所以各黨團所提的版本,我個人認為都是值得我們再進一步去研究,然後能夠讓它完成。謝謝。
5 黃委員國昌:秘書長,我很尊敬你,所以你沒有針對問題回答,我還是讓你繼續講下去,如果可能,等一下因時間的關係,在你職權範圍內方便的,儘量針對問題回答。2012年12月13號的時候,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公聽會,那時候公督盟的理事長施信民老師呼籲,社會人士到立法院備詢合法也合憲。請教一下秘書長,對公督盟理事長當年這樣的呼籲,你贊不贊成?
6 周秘書長萬來:本人並不反對。
7 黃委員國昌:你並不反對嘛?OK,好。我覺得很奇怪,現在討論到憲法第六十七條,討論到釋字第585號,我覺得民主進步黨是不是失憶了?這些都是民進黨的召委邀社會有關係的人士到立法院來備詢,田秋堇委員,現在當監察委員了;劉建國委員,現在還在本院,是我們的同事;鄭麗君委員。大家全部都邀社會有關係的人士,全部都是民主進步黨邀的,怎麼會現在我要推動國會改革法案的時候,民進黨對這件事情開始大聲抨擊?請教一下秘書長,贊不贊成「立法院沒有聽證、沒有調查,立法院就成了缺了牙的老虎」?贊不贊成?
8 周秘書長萬來:我贊成,因為第585號解釋也給立法院有調查權。
9 黃委員國昌:好,很好。秘書長贊不贊成「國會沒有調查權,過去只有中華民國敢這樣講,任何民主國家都不是這樣講,只要是國會要行使職權,不可能不行使調查權」?秘書長,贊不贊成?
10 周秘書長萬來:調查權現在是我們的輔助性權力,行使立法委員職權的輔助性權力。
11 黃委員國昌:好。最關鍵的是當初領銜提案的立法委員林佳龍,現在是總統府秘書長,他當初怎麼講的?他說「立委對政府官員的質詢,官員在那10分鐘裡,只要當個木頭人被罵幾句,事後什麼事情也沒有發生,這個質詢沒有辦法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我們對於他的隱匿可以要求對他的失職負起責任,他如果說謊,更是要對在國會殿堂所做的不實證詞或虛偽證據負起刑法上、政治上的責任」,秘書長,贊不贊成?
12 周秘書長萬來:這個學者的解釋上有所不同,藐視國會罪的行為要不要課以刑事責任,這個要由大家在討論的過程中來做決定。
13 黃委員國昌:好,沒有關係。最後我們再往下看,我國現行法制下,官員在國會說謊,請問要負什麼責任?
14 周秘書長萬來:大概他對國會有藐視的情況。
15 黃委員國昌:藐視又怎麼樣?我就是藐視你,我就是要說謊,藐視又怎麼樣?
16 周秘書長萬來:在這方面大概學者的論述不太相同,每一個國家對於藐視國會罪,有些是行政罰,有些是刑事罰,所以這是立法的政策選擇的空間。
17 黃委員國昌:我就show具體的例子,蔡清祥,我在上上屆的國會問他,棄保潛逃罪在哪裡,他敢在委員會裡面講,說已經在司法委員會了,他就任前就送來了,胡說八道!當場被我抓包,我要求議事人員停止時間徹查,議事人員報告:「沒有,沒有送到委員會來」,可以這樣胡扯喔!當初大家在問疫苗,包括疫苗相關的合約、高端的合約多少錢的時候,陳時中當初怎麼講的?他說那個有簽署保密協議,有簽保密協議所以不能講,他講這些話的時間是什麼時候?2021年6月11號。2021年6月11號,這個時間點為什麼重要,一直到這次大選,大家不斷地逼、不斷地逼,終於逼出來了,什麼時候簽保密協議的?2021年7月19號疾管署才跟高端補簽保密協議,之前簽約的時候根本沒有,6月11號他來立法院備詢的時候根本沒有。我們的行政官員在國會裡面堂而皇之地說謊,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秘書長,請教一下,有哪一個民主先進國家是這麼荒謬的?
18 周秘書長萬來:現在對於國會的藐視大概都有各種不同的規範。
19 黃委員國昌:有各種不同的規範,有哪一個國家像我們中華民國臺灣獨步全球,行政官員在國會裡面說謊都不用負責任的喔?我整理出來,美國國會、英國國會、法國國會的相關規範每一個我全部都整理出來了。問一下法務部次長,次長念法律的,可能會比較熟,在德國調查委員會做虛偽的陳述,有沒有刑責?請按麥克風。
20 陳次長明堂:抱歉。有,老實說我們沒有特別去講,但立法院的報告裡面有。
21 黃委員國昌:德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在國會裡面的調查委員會做虛偽陳述的話,有沒有刑事責任?
22 陳次長明堂:有,那個報告裡面有。
23 黃委員國昌:在我國如果最後立法者的決斷,立法裁量的形成有行政罰,也有刑罰,在我自己提的版本,我是直接用行政罰,因為我覺得行政罰比較有效,你要國會決議交給檢察官起訴,檢察官起訴後還要經過審判程序,我老實講整個程序結束以後,都不曉得拖多久了啦。但是這是立法院立法裁量形成的空間,不是行政部門作為被監督的對象,可以在那邊說三道四的,說本院沒有這個權力可以做這樣子的事情。
24 我們來看一下國外的例子。奧地利前總理在國會聽證會作偽證,結果發生了什麼事情?一審被判刑8個月,緩刑7個月;美國眾議院傳喚納瓦洛(Peter Navarro)出庭作證,他拒絕,納瓦洛依藐視國會罪被起訴,美國聯邦法院判處納瓦洛4個月有期徒刑及9,500美元罰款,3月19號他已經入獄服刑了。
25 沒有一個民主國家像臺灣這麼荒謬,官員在國會裡面說謊竟然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而在面對現在我們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修法的時候,過去高喊國會改革的民主進步黨全部都得了失憶症,全部都得了失憶症,不是在強化國會監督的能量,而是在做國會的自我閹割,在自我弱化國會的監督權力。再請教秘書長,你認為目前我們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按照現行的規定,我們的國會真的有辦法適度地扮演好好地代表人民監督的立場嗎?
26 周秘書長萬來:就是目前的現行法實在不夠,所以才需要再修法,因此有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提案,大家凝聚共識,然後再修法把它補強。
27 黃委員國昌:秘書長,非常好,你最起碼有站在本院的立場,知道國會代表的價值跟意義是什麼,而不是像我們的行政部門,今天提這一堆報告出來,基本上就是跟你講不要監督啦!說謊沒有關係啦!謝謝。
28 主席:謝謝。我們下一位請沈發惠委員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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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1-36-11
speakers ["吳宗憲","鍾佳濱","吳思瑤","莊瑞雄","沈發惠","翁曉玲","羅智強","林思銘","柯建銘","陳俊宇","傅崐萁","黃國昌","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黃珊珊","楊瓊瓔","劉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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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4-01"]
gazette_id 1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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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楊瓊 瓔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 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 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 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 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一)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案、(三)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僅進 行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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