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_ID |
150684 |
IVOD_URL |
https://ivod.ly.gov.tw/Play/Clip/1M/150684 |
日期 |
2024-04-01 |
會議資料.會議代碼 |
委員會-11-1-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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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會議資料.屆 |
11 |
會議資料.會期 |
1 |
會議資料.會次 |
11 |
會議資料.種類 |
委員會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0] |
36 |
會議資料.委員會代碼:str[0]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會議資料.標題 |
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 |
影片種類 |
Clip |
開始時間 |
2024-04-01T09:22:43+08:00 |
結束時間 |
2024-04-01T09:24:01+08:00 |
影片長度 |
00:01:18 |
支援功能[0] |
ai-transcript |
video_url |
https://ivod-lyvod.cdn.hinet.net/vod_1/_definst_/mp4:1MClips/01d093d00f1a07c0c6f3392962bddef19e1c65aef640d3e3f8ba9b0039caa7a614c0753048fa81f95ea18f28b6918d91.mp4/playlist.m3u8 |
委員名稱 |
翁曉玲 |
委員發言時間 |
09:22:43 - 09:24:01 |
會議時間 |
2024-04-01T09:00:00+08:00 |
會議名稱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事由:一、審查
(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楊瓊瓔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傅崐萁等5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四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審查
(一)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及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魯明哲等24人擬具「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一案(四)、(五)、(七)、(十一)至(十五)及第二案(二)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僅進行詢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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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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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84 |
transcript.whisperx[0].text |
針對今天本案的審理我在這邊有幾個意見因為剛剛聽了民進黨委員所提到有關於程序的部分首先我必須要強調今天所討論的案子都是修法案而不是修憲案如果說今天是有提出來有關於修憲的條文的話那當然要成立的修憲委員會所以本案基本上並不是一個修憲案那第二個就是說是這次我們所提出來的法案其實重點非常的簡單 |
transcript.whisperx[1].start |
26.824 |
transcript.whisperx[1].end |
31.328 |
transcript.whisperx[1].text |
不外乎就是四個大重點總統到立法院來進行國情報告然後藐視國會的處罰還有針對立法院的聽證調查以及人事同意權等等這些議題已經討論了20年我認為如果說這個議題說之前沒有討論然後只是最近才討論的話那我想民進黨委員可能太不用功了第三個就是說其實之前的公聽會 |
transcript.whisperx[2].start |
49.725 |
transcript.whisperx[2].end |
77.128 |
transcript.whisperx[2].text |
而中嘉賓委員當召委在上禮拜其實有召開過公聽會如果說認為國會改革的法案這麼重要的話應該在上個禮拜的公聽會就應該要針對國會改革的相關的法案來進行公聽會而不是召開各自保護法的這個各自保護委員會的籌備的公聽會所以我認為說其實就這個案子來講已經不需要再多增開公聽會也許有些提案可以在禮拜三的公聽會裡面再增加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