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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瑩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Index Text
0 徐委員欣瑩:(11時50分)主席好,本席想請林部長還有陳政次,以及我們經濟部的黃專委。
1 主席:好,部長、次長、經濟部。
2 林部長右昌:委員好。
3 徐委員欣瑩:部長好,還有我們的陳政次以及黃專委,首先本席在這裡看到經濟部的報告書,案由是行政院今天要審行人優先交通安全,這個叫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的草案。我們看到行政院在去年通過了一個行人優先交通安全行動綱領,8月又來一個行人交通安全政策綱領,感覺行政單位好像都在作文比賽,不管是行動綱領、政策綱領,但是我們需要的是我們政府的執行力。現在影響我們行人交通安全,或是行人要行走的通暢,這些障礙的排除到底落實了多少?這才是民眾最關心的。
4 內政部也提了推動計畫、改善計畫,所以我們的行政單位大部分都在寫作文,或者是負責寫計畫。本席首先在這裡要提的是,今天要審這個草案,我們要的是執行力,是真正落實讓行人有感。走在路上的時候,所有障礙物能排除的,我們希望都能夠盡量的來排除。
5 所以本席接下來要談的是草案的第八條,第八條有妨礙排除行人通行固定設施、設備的排除。首先法條裡也特別講到,要由主管機關協助規劃適合之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的改善。我們在人行道上最常碰到要改善的是郵箱、變電箱、消防栓、電信設備、電線桿、瓦斯設備,這個大部分是在經濟部的事業單位。
6 我看到經濟部的計畫特別寫,要請地方政府或道路主管機關,可能是交通部,要依相關規範來施設。至於如何改善跟移除,要由主管機關協助規劃適合的方式或地點,辦理設施設備的改善、遷移或拆除。本席想問的是,到底誰負責來辦理設施設備的改善移除?這個應該是誰?是我們經濟部相關單位,看它是變電箱還是電信設備,還是由我們地方政府,到底是誰?
7 黃專門委員旭暉:跟委員報告,因為不管是在道路或人行道上設置的這些設施,我們都要經過道路主管機關同意,要遷移的話我們要跟道路主管機關……
8 徐委員欣瑩:對,這些我都知道。
9 黃專門委員旭暉:是。
10 徐委員欣瑩:所以如果道路主管機關同意,因為我們這個草案假設通過以後,依據辦理那他一定會同意,同意之後到底誰來進行?
11 黃專門委員旭暉:這個部分像台電的話我們都會配合辦理。
12 徐委員欣瑩:所以台電配合辦理,好!如果是這樣的話,接著他底下寫,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這點就非常有趣。部長,我們的草案就是不得少於三個月,意思就是說,我給你,我不能要求你太快,我給你三個月以上,可是沒有期限欸!三個月以上隨便你什麼時候,是兩年、三年,還是一年內?所以這部分就變成最大的問題,請問部長,你這邊寫不得少於三個月,請問沒有上限怎麼辦?
13 林部長右昌:不得少於三個月是三個月以內。
14 徐委員欣瑩:第一項他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啊!
15 林部長右昌:以上啦!以上。
16 徐委員欣瑩:對,三個月以上啊!那你三個月以上沒有上限啊!往上沒有上限啊!
17 林部長右昌:地方政府不會給太久的。
18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現在就變成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不會給太久是什麼意思?所以他們就是譬如說五個月內或半年內?
19 林部長右昌:地方政府當然是越快越好。
20 徐委員欣瑩:我的意思是,我們的法規沒有規定上限,目前的現況就是都沒有做,或者是都一直拖。
21 林部長右昌:委員剛剛有提到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說在執行面,管線的遷移最大的問題就是在有沒有辦法……比如說電線桿或電箱,他有沒有辦法找到適當的遷移,那這個就是只要地方政府……
22 徐委員欣瑩:沒有,不要再提這個,剛剛已經有講,這個地點誰要確定?誰要來負責找?
23 林部長右昌:地方政府。
24 徐委員欣瑩:所以地方政府要負責幫你找地點,而不是要遷變電箱跟電線桿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要找。因為老實講,像您當過市長的人,你也不是專業啊!那變電箱跟電線桿可能又會需要牽電什麼的,他所需要的地點,可能還是他們比較了解。
25 林部長右昌:這個兩造會協調,因為找的點也必須……他們也會找,然後地方政府來協助。
26 徐委員欣瑩:好,本席希望除了有下限,我們還要訂上限,沒關係,這個部分我也會提出修正動議。
27 林部長右昌:是。
28 徐委員欣瑩:接著我要再請教的是騎樓,我想一個是人行道,再來就是騎樓,騎樓也是我們民眾最在意的。騎樓的部分,我首先請問騎樓的拉平施工,是否需要整個騎樓的所有權人同意,還是一定比例的同意?
29 吳署長欣修:報告委員,就地方政府實際的實務上來講,都是要經過地主同意。
30 徐委員欣瑩:所有權人對不對?
31 吳署長欣修:是。
32 徐委員欣瑩:好,請秀一下投影片,這個大法官有解釋,大法官釋字第564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
33 吳署長欣修:沒錯。
34 徐委員欣瑩:所以其實也不用等到他們都同意,有人不同意你怎麼辦?難道你這個騎樓我就不讓它通暢嗎?
35 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是這樣子,因為它屬於私人空間……
36 徐委員欣瑩:好,你這不用講。
37 吳署長欣修:我說明一下……
38 徐委員欣瑩:我沒有時間了。
39 吳署長欣修:如果他有違反道交條例的部分,當然就依照道交條例的規定去處罰,我想這是權利跟義務兩端。
40 徐委員欣瑩:所以就不用他同意嘛!因為這個大法官已經解釋了,所以對於騎樓的整平,我們還是希望中央單位應該有更積極的作為,一是不用所有權人同意,再來就是因為我們現在騎樓……不好意思再給我一點時間,我們騎樓最容易就是,所有權人可能自己施作或破壞對不對?
41 吳署長欣修:對。
42 徐委員欣瑩:如果是這樣的話,請問破壞的人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43 吳署長欣修:我們現在是這樣啦!因為騎樓這個產生物已經由來已久,所以現在去苛責現在的……
44 徐委員欣瑩:我沒有苛責,我現在就請問你,如果他破壞……
45 吳署長欣修:如果整修以後,我們是說經過我們把他修平以後……
46 徐委員欣瑩:好,經果整修以後,他發現不適合他又再破壞,他要負什麼樣的責任?
47 吳署長欣修:所以我們就是會有處罰。
48 徐委員欣瑩:請問他要負什麼樣的責任,有沒有刑事責任?
49 吳署長欣修:沒有。
50 徐委員欣瑩:沒有刑事責任,我們可不可以請法務部廖參事回答一下,這個有沒有刑事責任?
51 廖參事江憲:要看個案狀況,如果破壞的是屬於我們政府單位建設的道路,那就有可能是有毀損公物的問題,看他毀損的物品是什麼。
52 徐委員欣瑩:你們在第十二條定的處罰金額是5,000元到2萬5,000元,且是按次處罰,什麼叫按次處罰?就那一次而已?
53 吳署長欣修:就是我給你期限,我再來看,如果你在這個期限內沒有改善沒有恢復,就繼續處罰。
54 徐委員欣瑩:如果再給期限又沒有恢復就再繼續處罰,可以連續處罰的意思?
55 吳署長欣修:對。
56 徐委員欣瑩:好,我們希望騎樓的部分能夠有強制執行這樣的規範,可不可以由我們的主管機關代履行?因為等他去執行其實一直都是一個迴圈,請問我們主管機關可不可以代履行然後跟他拿錢?
57 吳署長欣修:對此可能各縣市會有不一樣的意見,這個部分我們來跟地方政府溝通,其實地方政府應該還滿願意來代履行的。
58 徐委員欣瑩:所以本席也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我們中央要有明確的規範,還有讓地方能夠有所依循,這一塊我也在這邊特別溝通。好,謝謝!
59 吳署長欣修:謝謝!
60 主席:謝謝徐欣瑩委員的質詢,謝謝!
61 再來請廖先翔委員質詢,廖委員質詢完後到游顥委員,然後我們中午就休息。謝謝!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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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聯席會議-11-1-15,23-1
speakers ["吳琪銘","黃捷","黃建賓","蘇巧慧","李昆澤","張宏陸","牛煦庭","麥玉珍","許宇甄","王美惠","黃健豪","林俊憲","蔡其昌","徐富癸","何欣純","林沛祥","楊瓊瓔","徐欣瑩","廖先翔","吳思瑤","黃珊珊","游顥","洪申翰","李柏毅","陳冠廷","吳沛憶","陳素月","魯明哲","黃仁","劉建國","林國成","張智倫","丁學忠","林月琴","張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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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4-03-27"]
gazette_id 1132101
agenda_lcidc_ids ["11321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內政、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案; (二)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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