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OD / 150023
翁曉玲 @ 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Index | Tex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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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翁委員曉玲:(12時48分)主席好,有請部長。 |
1 | 主席:部長,謝謝。 |
2 | 潘部長文忠:委員午安。 |
3 | 翁委員曉玲:是,部長好。我想這些年大家都非常關心校園安全的問題,尤其從去年新北市發生國中生刺頸案,到最近我們又陸續看到新聞報導,北投高中特教生因為情緒而和老師發生衝突,接著陸陸續續又有一些案子,其實這些問題都突顯出一個滿嚴重的問題,那就是現在校園暴力行為不斷的攀升。大家可以看到100年到112年,國小、國中和大學暴力事件的數字,這個圖表是我從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上所找到的資料,你可以看到,這個資料顯示,100年到112年國小的暴力事件爆增將近8倍;國中與大專院校的暴力事件,這10年也大概提升了2到3倍以上,這在在的顯示校園暴力事件這個問題已經不是最近才發生的,而是這10年來長期都可以看到的狀況,我想請問,部長,你看到這樣的統計數字有什麼看法? |
4 | 潘部長文忠:是,跟委員報告,確實過去校園內學生跟學生間的衝突,甚至是霸凌,社會各界都很關注,所以教育部近年強力的要求要通報,因為過去很多孩子受到霸凌都不敢講,就是所謂的「隱忍」,我們一直覺得這個現象學校應該要真實的通報,委員應該有看到這幾年的數據。當然這個重點是學校通報後,我們才能夠做後續的查處和進一步的追蹤。 |
5 |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部長的回應。我想,基本上,這個部分已經不是單純的被霸凌,很多的衝突事件都是在校園裡面發生的,你認為這個部分跟現在校園裡面,師長和學校的管教越來越無法施展是不是也有關係?就是因為校園裡面老師和學校都不敢管教,所以才會放任這種暴力衝突事件發生,這個部分你怎麼看?就是有關現在學校和老師的教育管教權。 |
6 |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確實,我也在教育現場聽過這樣的聲音,因為有時候老師在進行管教時,家長基於愛護孩子等等的,難免會產生不同的意見,也有所謂的申訴等等的,這個確實會對老師有一定的影響。我跟委員報告,這次在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阻卻違法事項上,大家討論後也有做一些比較具體的改變。 |
7 | 翁委員曉玲:好的,瞭解,謝謝。請問一下部長,你一定也常常出國,你知道出國時經過海關,海關人員會針對我們的行李進行檢查嘛! |
8 | 潘部長文忠:會。 |
9 | 翁委員曉玲:對,那你認為為什麼有檢查的必要?他這樣檢查沒有侵害我們的隱私權嗎? |
10 | 潘部長文忠:委員,因為這個跟航空的安全有關,我想這個各國都同樣。 |
11 | 翁委員曉玲:簡單來說,這個跟公共安全有關,是不是? |
12 | 潘部長文忠:是。 |
13 | 翁委員曉玲:那為什麼學校的老師對書包進行檢查就會侵犯隱私權?難道這跟學校的安全無關嗎? |
14 |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過去的檢查過程有點過度了,所以才會有一些討論。 |
15 | 翁委員曉玲:是,基本上,你們就是站在保護學生隱私權的立場。有關這個部分,其實這個應該要回歸由學校自行去訂定校規,然後依據各學校不同的狀況來規範學生的獎懲行為。依照現行法律,校規是不是應該由學校自主來訂定呢? |
16 | 潘部長文忠:校規訂定要經過學校的校務會議。 |
17 | 翁委員曉玲:是的。 |
18 | 潘部長文忠:這要有充分的討論。 |
19 | 翁委員曉玲:好,OK!謝謝。我們知道,其實現在各學校訂定校規都是依據高級中學教育法或是國中教育法,同時也要依照教育部的懲戒規定。總之,很重要的是,他們會依據教育部所頒布的注意事項。請問一下,部長,你認為注意事項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
20 | 潘部長文忠:注意事項主要是根據學生輔導法,教育部訂定這個是要給學校做參考。 |
21 |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你們的注意事項第一條講了,基本上,這個是要訂定學生輔導管教辦法,但是你們一直沒有這個輔導管教辦法,你們是用注意事項來取代輔導管教辦法,本席認為這樣的法律作為很不恰當,你們應該要將輔導管教注意事項的內容提升到法律的位階。就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要檢討一下學生輔導辦法?或者未來在國教辦法以及高等教育辦法裡面,把相關的內容明確化,要把它訂定在法律裡面,而不是用一個注意事項。 |
22 | 潘部長文忠:我跟委員報告,學輔法這個規範是要讓學校訂定這個,所以教育部才會用注意事項,因為訂定的主體是學校。 |
23 | 翁委員曉玲:也就是說,基本上,你們的注意事項學校可以不用注意,它只是參考而已,是不是? |
24 | 潘部長文忠:注意事項就是這樣。 |
25 | 翁委員曉玲:很好,所以學校也可以不遵守、不看這個注意事項的內容,它可以依照自己的需求,經過校務會議來擬訂校規,校務會議通過的校規可以超越注意事項的內容,所以學校也可以自己訂定規則,在校規裡面說我要檢查書包? |
26 | 潘部長文忠: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注意事項只是輔助的性質。當然,我也要跟委員報告,因為委員談到…… |
27 | 翁委員曉玲:很好,謝謝教育部長澄清注意事項只是輔助的性質,它只是一個行政指導,所以學校沒有義務要遵守這個注意事項,學校可以依據自身校園的秩序、安全來訂定更為嚴格的校規,好,謝謝。 |
28 | 主席:好,謝謝翁委員,如果翁委員還有任何的問題,麻煩翁委員私下再直接跟教育部對話。因為時間的關係,麻煩列席委員遵守5分鐘的發言規定,謝謝。 |
29 |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吳思瑤委員,吳思瑤委員。 |
30 | 鄭天財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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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 委員會-11-1-22-4 |
speakers | ["柯志恩","萬美玲","陳培瑜","葛如鈞","葉元之","洪孟楷","郭昱晴","羅廷瑋","張雅琳","林宜瑾","吳沛憶","陳秀寳","范雲","林倩綺","黃建賓","鍾佳濱","林月琴","何欣純","黃國昌","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吳春城","陳冠廷","沈伯洋","羅智強"] |
page_start | 239 |
meetingDate | ["2024-03-18"] |
gazette_id | 1131701 |
agenda_lcidc_ids | ["1131701_00005"]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content | 邀請教育部、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列席就「校園暴力事件之處置、少年犯回歸校園之輔導機 制及前科紀錄是否塗銷」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agenda_id | 1131701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