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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以信 @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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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陳委員以信:(9時)大家早。現在全國正在進行立法委員選舉,立委參選人已經在11月下旬完成登記,中選會預計要在今日完成資格審查並且公布立委的候選名單,極有可能將會拒絕受理臺南市第五選區立委參選人王家貞的申請登記,可能是因為王家貞不符合6月份新公布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的候選人消極資格。因為王家貞在今年2月間因為被判偽造文書罪而處緩刑當中,因而不符合最新修訂選罷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針對除黑金槍毒被判刑以外所有罪名的緩刑期間都不得參選的規定。但是這項新增立法有明顯違憲的爭議,本席在立法討論過程當中便以個人身分提出,首先是違反比例原則,原法修正精神只針對黑金槍毒有犯罪前科者限制參選,但是第二十六條第九款卻擴大到對所有犯罪的緩刑期間都不得參選,使得許多所犯輕罪罪名者如果採易科罰金都能參選,但如選擇緩刑便在緩刑期間不得參選,這種作法輕重失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因此本席要呼籲中選會委員今天及時踩煞車,主動暫停審查或處分,並依照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就中選會職權行使恐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
1 其次,如果今日中選會仍然作出不利王家貞參選的處分,本席建議應該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請假處分,聲請凍結中選會處分的暫時狀態而允許王家貞繼續參選,基於以下理由本席認為高等行政法院應該同意:第一、如前所述,新修選罷法存有違憲之虞,具有討論空間,未來如果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王家貞的確有勝訴的可能;第二、如果現在就拒絕王家貞參選,未來對他再無補償的可能,但如果能夠先讓他參選,而他當選,中選會仍然有依照選罷法第二十九條提出當選無效的救濟管道;第三、新法修訂是在王家貞遭判刑3個月之後,王家貞在決定選擇易科罰金或者緩刑之時,無從得知3個月後將要修改新法,因此對王家貞而言沒有期待可能性,違反對王家貞的信賴保護原則,對其懲罰更違反刑法第二條罪刑法定主義之精神,當刑法在處罰新法與舊法競合時,應該要採取有利於當事人的從舊、從輕原則,因此依據相同法理,本席呼籲高等行政法院應該同意王家貞的假處分聲請,以確認對我國憲法基本人權的保障。
2 主席:謝謝陳委員。
3 接下來請李委員德維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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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0-8-12
speakers ["游錫堃","陳以信","李德維","游毓蘭","溫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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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3-12-15"]
gazette_id 1130107
agenda_lcidc_ids ["1130107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國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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