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6296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6296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4-4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10-08T09:15:16+08:00
提案日期 2025-10-14
最新進度日期 2025-10-14
法律編號[0] 04106
法律編號:str[0] 公民投票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04/LCEWA01_110404_00036.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04/LCEWA01_110404_00036.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04_00036/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4-04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10-14
議案名稱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人[0] 楊瓊瓔
提案人[1] 黃健豪
提案人[2] 廖偉翔
連署人[0] 黃仁
連署人[1] 鄭正鈐
連署人[2] 蘇清泉
連署人[3] 陳超明
連署人[4] 馬文君
連署人[5] 萬美玲
連署人[6] 呂玉玲
連署人[7] 黃建賓
連署人[8]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9] 林德福
連署人[10] 羅明才
連署人[11] 牛煦庭
連署人[12] 王育敏
連署人[13] 張嘉郡
連署人[14] 邱鎮軍
連署人[15] 邱若華
連署人[16] 涂權吉
連署人[17] 許宇甄
連署人[18] 廖先翔
連署人[19] 游顥
連署人[20] 林倩綺
連署人[21] 羅廷瑋
連署人[22] 盧縣一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4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6296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16296
案由 本院委員楊瓊瓔、黃健豪、廖偉翔等26人,鑑於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每兩年舉行一次,且定於八月辦理,導致公投與全國性選舉脫鉤,不僅投票率低落,亦造成選務資源重複浪費。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全國性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以提高投票率、降低經費與人力支出,以確保公投制度真正發揮直接民主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中選會2018年評估資料顯示,公投若與大選合併舉辦,所需經費約十四億元;若單獨舉辦則約需十七億元,差額約三億元。除經費外,選務人力、臨時公務人員及民眾放假補休等行政成本亦將大幅增加,顯見現行「脫鉤辦理」模式,不僅財政負擔沉重,更造成國家資源浪費。 二、公投為直接民主的展現,制度設計應以提高投票率、反映民意為首要原則。歷次修法已逐步放寬提案與通過門檻,顯示制度發展方向在於擴大民眾參與。然而,若公投獨立於大選舉行,投票率往往不足,難以全面呈現民意。公投與大選合併舉行,方能吸引更多民眾參與,確保公投結果具代表性與正當性。
對照表[0].law_id 04106
對照表[0].law_name 公民投票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7
對照表[0].rows[0].說明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訂定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公民投票,如遇全國性選舉應併同舉行。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629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