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5730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5730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27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27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11-21T18:14:02+08:00
提案日期 2025-08-29
最新進度日期 2025-11-25
法律編號[0] 04106
法律編號:str[0] 公民投票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4/10/LCEWA01_110410_00189.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4/10/LCEWA01_110410_00189.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410_00189/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27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8-29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27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27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復議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8-29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27
議案流程[2].會期 11-04-02
議案流程[2].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2].狀態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議案流程[2].日期[0] 2025-09-30
議案流程[2].會議代碼 院會-11-4-2
議案流程[3].會期 11-04-10
議案流程[3].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3].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3].日期[0] 2025-11-21
議案流程[3].日期[1] 2025-11-25
議案流程[3].會議代碼 院會-11-4-10
議案流程[4].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4].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4].日期[0] 2025-11-20
議案流程[4].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111742
議案流程[5].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5].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5].日期[0] 2025-11-21
議案流程[5].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112176
關連議案[0].議案編號 202110162960000
關連議案[0].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6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1].議案編號 202110166380000
關連議案[1].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7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2].議案編號 202110171170000
關連議案[2].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4人「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名稱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4
提案人[0]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提案人[1] 黃國昌
提案人[2] 張啓楷
提案人[3] 陳昭姿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5730號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對照表[0].law_id 04106
對照表[0].law_name 公民投票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7
對照表[0].rows[0].說明 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為打破鳥籠公投,實踐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爰修正本條之規定,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提案編號 20委11015730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57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