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4369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4369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20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7-22T15:13:49+08:00
提案日期 2025-07-11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7-15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0/LCEWA01_110320_00155.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0/LCEWA01_110320_00155.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0_00155/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20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7-11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7-15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20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20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7-11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7-15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20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369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14369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根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目前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設置托兒設施僅約1.7%,即便加計提供托兒措施的單位,總計也只達78.2%,仍未全面普及,更未包含國內經濟發展主力的多數中小企業。現行補助機制亦因申請標準、經費來源與各地條件差異,致部分雇主須自行負擔設置成本,影響政策推動成效。為進一步鼓勵雇主設立完善托兒設施與措施,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並回應少子化等結構性挑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統計,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中,有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8.2%,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3.7%,分別較105年提升26.6與5個百分點;而250人以上事業單位的比例則分別為85.6%與94.8%,亦較103年明顯成長。此一趨勢顯示雇主已逐步重視育兒議題對勞工就業穩定之影響,並期望透過托育福利措施提高員工留任率與工作意願。 二、然而,調查亦指出,多數未設置托兒設施之事業單位,係因員工普遍選擇住家附近托嬰中心或親屬、保母協助托育,加上部分單位受限空間不足與設置成本等因素,導致專屬托育設施未普及,也尚未成為雇主與員工間托育安排的主要選項。此外,托育需求以生活機能便利為導向,員工每日接送子女仍以「居住地就近原則」為優先考量,使職場托育推行面臨實務挑戰。 三、根據國發會推估,臺灣總生育率於2023年僅0.87,為全球最低之一,少子化危機已影響國家發展與勞動力穩定。職場友善育兒環境為鼓勵生育與支持家庭之關鍵政策工具。為進一步激勵雇主設立或改善托兒設施,降低員工育兒負擔,爰建議明確賦予雇主於設置相關托育設施所支出之金額,得依規定自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列為扣除,以財稅誘因強化政策落實效能,並提升職場育兒支持系統之完整性。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張啓楷 黃國昌 陳昭姿
提案人[0]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增訂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政府應大力提倡良好之托兒設施,設立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 三、有鑑於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
對照表[0].rows[0].增訂 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其設置費用於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得於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除剩餘之設置費用。 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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