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4342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4342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20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20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7-22T15:13:43+08:00
提案日期 2025-07-11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7-15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20/LCEWA01_110320_00151.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20/LCEWA01_110320_00151.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20_00151/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20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7-11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7-15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20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20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7-11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7-15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20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4342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143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林沛祥等19人,鑑於現今家庭結構與工作型態之轉變,育兒責任已非女性單方承擔,且遠距工作制度漸趨成熟,為強化受僱者於育兒期間之工作彈性,並促進性別平權與親職友善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賦予受僱於一定規模雇主之勞工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期間,得依法請求遠距工作,並要求雇主於合理期間內書面回覆及不得為不利處分,以保障其請求權之正當性與實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少子化加劇、雙薪家庭普及,育有嬰幼兒之家庭對於工作彈性之需求日益殷切,惟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僅賦予減少與調整工時之請求權,並未涵蓋遠距工作之選項,導致有實際需求之家長難以兼顧家庭與工作。遠距工作經歷新冠疫情推進後已非新興概念,不僅技術成熟、企業接受度提高,亦具備節省通勤、提升工作效率等優點。綜觀國際實務,如德國、荷蘭等國均已導入遠距工作之請求制度,為回應上述趨勢,本草案擬建立法定請求權之基礎,使有實際需求且工作性質允許之勞工,能以遠距方式履行勞務,兼顧親職與職涯發展。 二、本草案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規範對象-「僱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為適用基礎,係考量其人力資源、資通訊設備及內部管理機制相對完備,較有能力提供遠距工作所需之支持條件,以降低制度推行對中小企業之衝擊,亦有助於循序推動職場文化轉型。同時,條文明定「其工作性質僅得於雇主指定或特定場所親自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以排除不具遠距可行性之職務,如操作機具、現場服務等,避免規範不當擴張及執行爭議之發生。 三、為保障請求之實益並強化透明原則,條文進一步要求雇主應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或可證明方式回覆,若認不符遠距條件,應敘明具體理由,使受僱者得據以理解並於必要時提起救濟。另參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禁止不利處分之規定,明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請求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預防報復性措施。 四、綜上,本草案建立遠距工作請求權之法制架構,除補充現行法制不足外,亦有助於強化育兒支持、推動職場性別平等及親職友善勞動環境,符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立法宗旨與社會實際需求。
提案人[0] 林倩綺
提案人[1] 林沛祥
連署人[0] 陳玉珍
連署人[1] 陳超明
連署人[2] 陳雪生
連署人[3] 徐欣瑩
連署人[4] 黃仁
連署人[5] 鄭正鈐
連署人[6] 丁學忠
連署人[7] 廖先翔
連署人[8] 黃健豪
連署人[9] 林德福
連署人[10]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11] 黃建賓
連署人[12] 邱鎮軍
連署人[13] 謝龍介
連署人[14] 翁曉玲
連署人[15] 馬文君
連署人[16] 牛煦庭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增訂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僱用一百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二十三條)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提出遠距工作之請求。為避免對企業營運產生過度影響,非以提出請求雇主即不得拒絕的強制規定處理,亦明定排除親自到場提供勞務為必要條件之工作,確保規範具可行性與合理性。 三、為使請求程序受法律保障,明定雇主應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方式回覆,並於拒絕時具體說明理由。此項規定有助於受僱者理解雇主決定之依據,並作為紛爭處理之憑據,亦有助促進雇主審慎審查請求內容。 四、為防止雇主因受僱者提出遠距工作請求而進行報復性處分,明定不得因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本條第三項延伸《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之精神,明確保護受僱者依法請求之權益不受打壓。
對照表[0].rows[0].增訂 第二十三條之一 受僱於前條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遠距工作;惟其工作性質僅得於雇主指定或特定場所親自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於前項請求,應於合理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可證明方式回覆;如認該工作性質不適合遠距辦理,應敘明理由。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前項請求,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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