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3769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3769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18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7-08T18:19:17+08:00
提案日期 2025-06-27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7-01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5.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5.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8_00185/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18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6-27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7-01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18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18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6-27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7-01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18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提案人[0] 劉建國
提案人[1] 王美惠
提案人[2] 莊瑞雄
提案人[3] 王義川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69號
案由 本院委員劉建國、王美惠、莊瑞雄、王義川等17人,鑑於時下孕產家庭,新手父親及伴侶協力待產之意願日增,然苦於假別匱乏,實難兼顧。復以研究顯示,佐以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產前教育課程,有助孕產經驗之優化,並順利銜接親職生活。為弘揚友善孕產之職場風氣,俾利工作與家庭平衡,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0] 徐富癸
連署人[1] 林月琴
連署人[2] 陳素月
連署人[3] 陳俊宇
連署人[4] 王正旭
連署人[5] 賴惠員
連署人[6] 黃捷
連署人[7] 陳秀寳
連署人[8] 李坤城
連署人[9] 郭昱晴
連署人[10] 沈伯洋
連署人[11] 吳沛憶
連署人[12] 許智傑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對照表[0].rows[0].說明 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所載,予孕婦之產檢假及孕婦伴侶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擬更其名為生產準備假。此舉旨在擴大適用範疇,使此假別不僅限於原定之產檢、陪產或陪產檢,亦可涵蓋參與產前教育課程,以符合實際需求。 蓋有研究報告(Amis & Green 2013;廖淑媛2021)指出,產前課程之於孕產家庭,裨益良多,能使彼輩充分認知生產,從容以對,並具備面對挑戰之心理準備。瑞典之生產教育,譽為優質,誠可為臺灣所借鏡。瑞典政府自公元1980年肇始推行,為孕婦及雙親開辦生產與親職教育課程,鼎盛之際,課程多達八至十次。此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產前準備,皆有助於營造良好之孕產經驗,並順利銜接親職生活。此項修法,不影響現行勞工保險給付,亦不損及雇主權益。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提案編號 20委11013769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6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