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3769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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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3769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18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7-08T18:19:17+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6-27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7-01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5.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8/LCEWA01_110318_00185.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8_00185/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18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6-27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7-01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18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18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6-27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7-01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18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提案人[0] | 劉建國 |
提案人[1] | 王美惠 |
提案人[2] | 莊瑞雄 |
提案人[3] | 王義川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3769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劉建國、王美惠、莊瑞雄、王義川等17人,鑑於時下孕產家庭,新手父親及伴侶協力待產之意願日增,然苦於假別匱乏,實難兼顧。復以研究顯示,佐以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產前教育課程,有助孕產經驗之優化,並順利銜接親職生活。為弘揚友善孕產之職場風氣,俾利工作與家庭平衡,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連署人[0] | 徐富癸 |
連署人[1] | 林月琴 |
連署人[2] | 陳素月 |
連署人[3] | 陳俊宇 |
連署人[4] | 王正旭 |
連署人[5] | 賴惠員 |
連署人[6] | 黃捷 |
連署人[7] | 陳秀寳 |
連署人[8] | 李坤城 |
連署人[9] | 郭昱晴 |
連署人[10] | 沈伯洋 |
連署人[11] | 吳沛憶 |
連署人[12] | 許智傑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所載,予孕婦之產檢假及孕婦伴侶之陪產檢及陪產假,擬更其名為生產準備假。此舉旨在擴大適用範疇,使此假別不僅限於原定之產檢、陪產或陪產檢,亦可涵蓋參與產前教育課程,以符合實際需求。 蓋有研究報告(Amis & Green 2013;廖淑媛2021)指出,產前課程之於孕產家庭,裨益良多,能使彼輩充分認知生產,從容以對,並具備面對挑戰之心理準備。瑞典之生產教育,譽為優質,誠可為臺灣所借鏡。瑞典政府自公元1980年肇始推行,為孕婦及雙親開辦生產與親職教育課程,鼎盛之際,課程多達八至十次。此類結合生理、心理、社會層面之產前準備,皆有助於營造良好之孕產經驗,並順利銜接親職生活。此項修法,不影響現行勞工保險給付,亦不損及雇主權益。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3769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3769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