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2795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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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2795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13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13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6-05T12:20:17+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5-23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5-27 |
法律編號[0] | 04106 |
法律編號:str[0] | 公民投票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29.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29.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3_00029/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13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5-23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5-27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13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13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5-23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5-27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13 |
議案名稱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人[0] | 廖偉翔 |
提案人[1] | 游顥 |
連署人[0] | 黃仁 |
連署人[1] | 林德福 |
連署人[2] | 牛煦庭 |
連署人[3] | 丁學忠 |
連署人[4] | 羅智強 |
連署人[5] | 許宇甄 |
連署人[6] | 林沛祥 |
連署人[7] | 葉元之 |
連署人[8] | 王育敏 |
連署人[9] | 徐巧芯 |
連署人[10] | 黃健豪 |
連署人[11] | 盧縣一 |
連署人[12] | 王鴻薇 |
連署人[13] | 邱鎮軍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795號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2795 |
案由 | 本院委員廖偉翔、游顥等16人,鑑於為節省選務經費與人力資源、提高投票率、增加公投效率。爰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公民投票案應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辦理,以展現直接民主,並促進全民參與政策和立法之決策,增進公共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說明 | 一、我國《公民投票法》於2003年正式施行,隨後歷次公投均與大型選舉合併舉行,包括:2004年3月併總統大選、2008年1月併立委選舉、2008年3月再次併總統大選,以及2018年併縣市長九合一選舉。整體而言,這些合併選舉的投票情況均相當順利,僅有2018年公投因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劃不周,導致選務出現混亂情形。以上可得知順利舉行情形占大多數。 二、根據中選會2018年的評估資料顯示,若公投與全國性大選合併舉辦,所需經費約14億多元,而若單獨舉辦則需17億多元,相較之下合併舉辦可節省約3億元。此外,選務人員、公務人員以及參與民眾的補休假或放假安排也是一大考量,分開舉辦不僅成本高昂,也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因此,將公投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辦,確實能有效減少國家資源浪費。 三、公投為直接民主的重要表現方式,歷次公投法修法均朝向放寬提案成立與通過門檻的方向邁進,充分顯示讓民眾透過公投參與政策決策已成為現代民主的主流趨勢。為促使民眾能更踴躍參與公投,制度設計上應以提高投票率為原則。事實上,公投若能與全國性選舉同步進行,投票率通常遠高於單獨舉辦,有助於更完整反映民意。 |
對照表[0].law_id | 04106 |
對照表[0].law_name | 公民投票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4106:04106:2019-06-17-修正:27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修正現行條文第一項,訂定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公民投票,如遇全國性選舉應併同舉行。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795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