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2685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12685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3-12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5-27T18:18:39+08:00
提案日期 2025-05-16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5-20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4.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4.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2_00054/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3-12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5-05-16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5-05-20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3-12
議案流程[1].會期 11-03-12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5-05-16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5-05-20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3-12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3
提案人[0] 王育敏
提案人[1] 游顥
提案人[2] 廖偉翔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685號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廖偉翔等16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總生育率持續探底,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2024年出生人數僅13萬4,856人,較2014年21萬383人出生少了三分之一,實為人口結構重大警訊。為鼓勵生育、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產假及生產準備假天數,創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以提升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連署人[0] 黃仁
連署人[1] 盧縣一
連署人[2] 鄭正鈐
連署人[3] 葉元之
連署人[4] 羅智強
連署人[5] 馬文君
連署人[6] 廖先翔
連署人[7]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8] 黃建賓
連署人[9] 牛煦庭
連署人[10] 邱鎮軍
連署人[11] 高金素梅
連署人[12] 陳雪生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及雙薪家庭比例提高,為提高友善受僱者之職場生育環境,擬將產假日數從原先八星期提高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倡之十四週標準。 二、我國受僱勞工之流產產假日數,遠低於公務員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之標準,爰擬提高受僱者流產假日數。 三、將現有產檢假、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除了簡化名詞,避免混淆外,也鼓勵懷孕者與其伴侶共同參與、承擔生產準備的責任。 四、為推廣孕產教育,將接受孕產教育納入可申請生產準備假事由中。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並依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說明 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及雙薪家庭比例提高,為提高友善受僱者之職場生育環境,擬將產假日數從原先八星期提高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倡之十四週標準。 二、我國受僱勞工之流產產假日數,遠低於公務員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之標準,爰擬提高受僱者流產假日數。 三、將現有產檢假、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除了簡化名詞,避免混淆外,也鼓勵懷孕者與其伴侶共同參與、承擔生產準備的責任。 四、為推廣孕產教育,將接受孕產教育納入可申請生產準備假事由中。
提案編號 20委11012685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6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