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2685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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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2685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12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12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5-27T18:18:39+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5-16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5-20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4.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4.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2_00054/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12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5-16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5-20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12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12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5-16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5-20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12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提案人[0] | 王育敏 |
提案人[1] | 游顥 |
提案人[2] | 廖偉翔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685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廖偉翔等16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總生育率持續探底,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2024年出生人數僅13萬4,856人,較2014年21萬383人出生少了三分之一,實為人口結構重大警訊。為鼓勵生育、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產假及生產準備假天數,創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以提升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連署人[0] | 黃仁 |
連署人[1] | 盧縣一 |
連署人[2] | 鄭正鈐 |
連署人[3] | 葉元之 |
連署人[4] | 羅智強 |
連署人[5] | 馬文君 |
連署人[6] | 廖先翔 |
連署人[7] |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8] | 黃建賓 |
連署人[9] | 牛煦庭 |
連署人[10] | 邱鎮軍 |
連署人[11] | 高金素梅 |
連署人[12] | 陳雪生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及雙薪家庭比例提高,為提高友善受僱者之職場生育環境,擬將產假日數從原先八星期提高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倡之十四週標準。 二、我國受僱勞工之流產產假日數,遠低於公務員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之標準,爰擬提高受僱者流產假日數。 三、將現有產檢假、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除了簡化名詞,避免混淆外,也鼓勵懷孕者與其伴侶共同參與、承擔生產準備的責任。 四、為推廣孕產教育,將接受孕產教育納入可申請生產準備假事由中。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並依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說明 | 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及雙薪家庭比例提高,為提高友善受僱者之職場生育環境,擬將產假日數從原先八星期提高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倡之十四週標準。 二、我國受僱勞工之流產產假日數,遠低於公務員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之標準,爰擬提高受僱者流產假日數。 三、將現有產檢假、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除了簡化名詞,避免混淆外,也鼓勵懷孕者與其伴侶共同參與、承擔生產準備的責任。 四、為推廣孕產教育,將接受孕產教育納入可申請生產準備假事由中。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2685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685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