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11392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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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11392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3-10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3會期第10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5-14T15:20:03+08:00 |
提案日期 | 2025-05-02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5-06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37.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37.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310_00037/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3-10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5-05-02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5-05-06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3-10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3-10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5-05-02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5-05-06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3-10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人[0] | 吳沛憶 |
連署人[0] | 范雲 |
連署人[1] | 徐富癸 |
連署人[2] | 陳素月 |
連署人[3] | 林淑芬 |
連署人[4] | 鍾佳濱 |
連署人[5] | 黃秀芳 |
連署人[6] | 陳秀寳 |
連署人[7] | 蘇巧慧 |
連署人[8] | 許智傑 |
連署人[9] | 吳思瑤 |
連署人[10] | 郭昱晴 |
連署人[11] | 張雅琳 |
連署人[12] | 王美惠 |
連署人[13] | 黃捷 |
連署人[14] | 賴惠員 |
連署人[15] |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
連署人[16] | 陳培瑜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3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392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8人,2024年全年新生兒數13萬4,856人,為內政部統計以來之史上新低,人口亦為負成長,改善育兒環境鼓勵生育已成國家發展的重要課題。臺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至今雖經數次修法改善,申請人數逐漸上升且申請人性別朝向衡平發展,但仍有欠缺彈性等問題。綜上所述,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將女性妊娠期間的「產檢假」以及其配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不限僅能用於產檢、陪產或陪產檢,亦能適用於參與生產教育課程等,擴大適用範圍但不影響現行勞保給付與雇主權益。 第四項第二款之配偶乃指依民法締結婚姻關係者及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完成結婚登記者。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 一、受僱者妊娠期間。 二、受僱者陪伴其妊娠之配偶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者產檢、分娩及接受生產教育課程。 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對照表[0].rows[1].現行 | |
對照表[0].rows[1].說明 | 一、本條新增。 二、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僅至子女滿三歲前,且最低三十日以上為限,屬於「契約暫時中止」而非「假」,不符實際需求。 三、學齡前兒童之家長,經常因傳染疾病面臨幼兒園或學校帶回照顧,甚或停托、停班七天,現行放假制度皆無以應對,為保障家長兼顧育兒與職涯之需求,提升職場育兒環境,故新增本條。 |
對照表[0].rows[1].修正 | 第二十條之一 任職滿六個月之受雇者,其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子女有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其他事故需親自照顧時,得為每一子女各申請親職照顧假至多七日,其薪資照給。 |
對照表[0].rows[2].現行 | 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對照表[0].rows[2].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07-12-19-修正:26 |
對照表[0].rows[2].說明 | 為因應新增第二十條之一,一併修正。 |
對照表[0].rows[2].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受僱者依前八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說明 | 一、根據2019年聯合國《人口暨發展計畫》,臺灣生育率低落不振,最大原因在於「育兒與家務強烈性別分工不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期間僅至子女滿三歲前,且最低三十日以上為限,屬於「契約暫時中止」而非「假」,彈性不足難以因應實際需求,多數父母仍選擇留在職場,職場育兒環境亟需改善。 二、將女性妊娠期間的「產檢假」以及其配偶的「陪產及陪產檢假」合併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不限僅能用於產檢、陪產或陪產檢,亦能適用於參與生產教育等,擴大適用範圍但不影響現行勞保給付與雇主權益。(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零到六歲之學齡前幼童依法不能獨留在家,但遇生病或突發狀況,如新冠肺炎、腸病毒、流行性感冒,主管機關會要求居家隔離不得到校上課,或停班、停課七天以上,故提案新設有薪親職照顧假以因應父母需求,提升職場育兒環境。(新增條文第二十條之一) |
提案編號 | 20委11011392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392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