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867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7867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10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12-02T18:19:54+08:00
提案日期 2024-11-22
最新進度日期 2024-11-22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7.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7.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0_00057/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10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11-22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10
議案流程[1].會期 11-02-10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11-22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2-10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人[0] 林思銘
提案人[1] 羅廷瑋
提案人[2] 廖偉翔
提案人[3] 徐巧芯
提案人[4] 謝龍介
連署人[0] 賴士葆
連署人[1] 鄭天財Sra Kacaw
連署人[2] 黃仁
連署人[3] 洪孟楷
連署人[4] 翁曉玲
連署人[5] 林倩綺
連署人[6] 牛煦庭
連署人[7] 邱鎮軍
連署人[8] 黃建賓
連署人[9] 鄭正鈐
連署人[10] 馬文君
連署人[11] 顏寬恒
連署人[12] 陳超明
連署人[13] 廖先翔
連署人[14] 許宇甄
連署人[15] 蘇清泉
連署人[16] 高金素梅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67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7867
案由 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謝龍介等22人,鑑於少子化危機越趨嚴重,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同時兼顧配偶雙方孕產時之共同需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少子化危機越趨嚴重,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應同時兼顧父母雙方共同之備產需求。 二、另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勞工之權益亦應參比公務人員之待遇。 三、另生產前檢查、即將生產時之陪同及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等,皆屬於配偶雙方於生產前之共同需求,故另各名訂為產前準備假與孕產陪同假,以統一假別名稱使用。 四、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部分文字。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十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孕產陪同假七日。 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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