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867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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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07867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2-10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4-12-02T18:19:54+08:00 |
提案日期 | 2024-11-22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4-11-22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7.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10/LCEWA01_110210_00057.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10_00057/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2-10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4-11-22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2-10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2-10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4-11-22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2-10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2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提案人[0] | 林思銘 |
提案人[1] | 羅廷瑋 |
提案人[2] | 廖偉翔 |
提案人[3] | 徐巧芯 |
提案人[4] | 謝龍介 |
連署人[0] | 賴士葆 |
連署人[1] | 鄭天財Sra Kacaw |
連署人[2] | 黃仁 |
連署人[3] | 洪孟楷 |
連署人[4] | 翁曉玲 |
連署人[5] | 林倩綺 |
連署人[6] | 牛煦庭 |
連署人[7] | 邱鎮軍 |
連署人[8] | 黃建賓 |
連署人[9] | 鄭正鈐 |
連署人[10] | 馬文君 |
連署人[11] | 顏寬恒 |
連署人[12] | 陳超明 |
連署人[13] | 廖先翔 |
連署人[14] | 許宇甄 |
連署人[15] | 蘇清泉 |
連署人[16] | 高金素梅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2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867號 |
提案編號 | 20委11007867 |
案由 | 本院委員林思銘、羅廷瑋、廖偉翔、徐巧芯、謝龍介等22人,鑑於少子化危機越趨嚴重,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同時兼顧配偶雙方孕產時之共同需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少子化危機越趨嚴重,為提升國人家庭生育意願,應將與生育過程所需之假日天數有所調整,亦應同時兼顧父母雙方共同之備產需求。 二、另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與教師請假規則之相關規定,勞工之權益亦應參比公務人員之待遇。 三、另生產前檢查、即將生產時之陪同及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等,皆屬於配偶雙方於生產前之共同需求,故另各名訂為產前準備假與孕產陪同假,以統一假別名稱使用。 四、爰提案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七項部分文字。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十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參與產前教育與育兒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孕產陪同假七日。 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前準備假及孕產陪同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867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