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7800000
Field | Valu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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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07780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2-9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4-11-26T15:18:18+08:00 |
提案日期 | 2024-11-15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4-11-19 |
法律編號[0] | 03616 |
法律編號:str[0]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94.pdf |
相關附件[0].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94.doc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9_00094/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2-09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4-11-15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4-11-19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2-9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2-09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4-11-15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4-11-19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2-9 |
議案名稱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 |
議案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2 |
提案人[0] | 牛煦庭 |
提案人[1] | 徐欣瑩 |
提案人[2] | 羅廷瑋 |
提案人[3] | 廖偉翔 |
提案人[4] | 麥玉珍 |
提案人[5] | 林沛祥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80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牛煦庭、徐欣瑩、羅廷瑋、廖偉翔、麥玉珍、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雙薪家庭如遇需處理幼兒各種突發狀況,例如根據衛生福利部建議之兒童腸病毒預警性防範規定「若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學前教托育機構發生一班級在一週內有兩名以上(含)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之情況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此舉使負責家庭幼兒照顧之勞工如遇一次前述狀況便已達現行一年家庭照顧假所規定之七天額度。為協助解決雙薪家庭幼兒照顧權益與工作兼顧需求,並落實家庭照顧假能發揮兼顧平日之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立法目的,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連署人[0] | 馬文君 |
連署人[1] | 林思銘 |
連署人[2] | 張嘉郡 |
連署人[3] | 黃建賓 |
連署人[4] | 謝龍介 |
連署人[5] | 翁曉玲 |
連署人[6] | 高金素梅 |
連署人[7] | 魯明哲 |
連署人[8] | 林倩綺 |
連署人[9] | 邱鎮軍 |
連署人[10] | 陳菁徽 |
對照表[0].law_id | 03616 |
對照表[0].law_name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修正第一項後段;新增第二項;原現行第二項移至第三項;新增第四項。 二、我國現行依據衛生福利部腸病毒停課措施,針對「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學前教托育機構」,建議「當機構內同一班級在一周內,有兩名(含)以上幼童經醫師診斷為腸病毒感染時,該班級應停課七天」,然此措施致雙薪家庭幼兒如遇此突發狀況須親自照顧時至多僅得請七天照顧幼兒,且亦會排擠事假之額度。政府希望保障幼兒健康並透過管控達到預防傳染擴散目的之同時應兼顧須向職場請假親自照顧幼兒之勞工需求。 三、本條第一項規定向雇主請求家庭照顧假,其適用條件為「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僅限預防接種、嚴重疾病、重大事故等事由才能申請家庭照顧假,對於家庭幼兒突發狀況須負擔照顧責任之勞工而言,為避免請假未達法所明定之成立要件而生爭議,爰增列照顧六歲以下幼兒為主之幼兒照顧假,且為支持需兼顧家庭幼兒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之勞工,並彌補其所失之薪資,故應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補助辦法給予其津貼補助且其請假不得併入事假日數計算。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另得按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 受僱者於其六歲以下子女有突發狀況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幼兒照顧假,全年以十日為限;其請假日數不得併入事假計算,另得按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 家庭照顧假及幼兒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幼兒照顧假得申請津貼補助,其補助實施辦法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 | 一、根據內政部戶政司資料顯示,我國一百十二年出生數為十三萬三千八百九十五人,是統計以來,新生兒人數史上新低,近年來更是斷崖式減少,顯見少子女化問題之嚴重程度。為改善我國少子女化之國安問題,行政院亦積極推動政策「0至6歲國家一起養」,然多數政策著重於擴大公共托育相關,對於負責實際教養責任之父母而言,仍有職場工作壓力,發揮實質幫助有限。而針對家中幼兒照顧時有需求且須隨時因應突發狀況之家庭而言,目前家庭照顧假彈性不足,顯見臺灣兒童權益仍有許多值得改善之空間。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基此,鑑於該法規定六歲以下兒童需有人照顧使其不得獨處,故為著重幼兒照顧權益,應將針對六歲以下子女之幼兒照顧獨立於家庭照顧假外,以改善現行條文中針對幼兒照顧方面不足之現況。 三、為落實政策「0至6歲國家一起養」,且現幼兒如遇腸病毒而停課亦是政府宣導為之,故政府有責任亦有義務將配套措施一併改善,用以避免現行雙薪勞工家庭如遇六歲以下子女有突發狀況或遇防疫期間停課而須向公司請假並親自照顧之不便狀況皆由勞工承擔,爰修法增加以照顧六歲以下子女為主之幼兒照顧假,並為紓解需照顧幼兒家庭之職場壓力並支持親自照顧幼童之勞工,故明訂應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編列津貼用以補貼勞工請幼兒照顧假時所損失之薪資。 |
提案編號 | 20委11007780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80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