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716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7716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9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11-26T15:17:01+08:00
提案日期 2024-11-15
最新進度日期 2024-11-19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9/LCEWA01_110209_00044.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9/LCEWA01_110209_00044.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9_00044/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09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11-15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11-19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9
議案流程[1].會期 11-02-09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11-15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4-11-19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2-9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人[0] 魯明哲
提案人[1] 羅廷瑋
提案人[2] 游顥
提案人[3] 林沛祥
連署人[0] 許宇甄
連署人[1] 陳雪生
連署人[2] 林思銘
連署人[3] 廖先翔
連署人[4] 黃仁
連署人[5] 萬美玲
連署人[6] 邱若華
連署人[7] 陳玉珍
連署人[8] 羅明才
連署人[9] 盧縣一
連署人[10] 陳超明
連署人[11] 張智倫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716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7716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羅廷瑋、游顥、林沛祥等16人,鑒於近年來性別平等意識漸長,女性勞動參與率隨之提升,促使我國雙薪家庭之比例提高,以致帶職家長恐因工作而減少子女成長之陪伴,此況恐不利孩童之發展。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受僱者之親職教育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婚姻狀況勞動參與率資料顯示,自民國67年至民國106年期間,女性勞動參與率由31.49%提升至49.11%,可見我國雙薪家庭之比例日益提高,恐排擠雙親對於子女教養之時間。 二、由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可見家長會之參與對於孩童之成長學習至關重要。 三、為促進孩童成長學習之權益,爰增設親職教育假,除可降低雙親參與子女教養重要會議之門檻與成本外,更希冀藉此以達積極之鼓勵作用。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之發布之婚姻狀況勞動參與率資料顯示,自民國67年至民國106年期間,女性勞動參與率由31.49%提升至49.11%,可見我國雙薪家庭之比例日益提高,亦排擠雙親對於子女照顧之時間。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家長或學校家長會對學校所提供之課程規劃、教學計畫、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量、輔導與管教學生方式、學校教育事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可見家長會之參與對於孩童之成長學習至關重要。 三、為促進孩童成長學習之權益,爰增設親職教育假,用以降低雙親參與子女教養重要會議之門檻。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相關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每名子女全年以二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之薪資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77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