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4390000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439號(20委11007439)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蘇清泉、葉元之、林沛祥等18人,鑒於現行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須其子女為三歲以下兒童,始得為之。為營造國內友善收養環境,落實國內收養優先原則,避免收養人因現行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之年齡規定,而無足夠照顧收養子女之適應期,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被收養兒童及其家長於照顧適應期之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羅廷瑋、蘇清泉、葉元之、林沛祥
連署人 林思銘、黃仁、黃健豪、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徐巧芯、魯明哲、吳宗憲、廖偉翔、牛煦庭、謝龍介、廖先翔、羅智強、張智倫
檔案連結 關係文書PDF
關係文書DOC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條文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