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7051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7051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5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5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11-21T15:18:24+08:00
提案日期 2024-10-18
最新進度日期 2024-10-22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5/LCEWA01_110205_00048.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5/LCEWA01_110205_00048.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5_00048/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05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10-18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10-22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5
議案流程[1].會期 11-02-05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10-18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4-10-22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2-5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人[0] 陳秀寳
提案人[1] 許智傑
提案人[2] 李坤城
提案人[3] 陳俊宇
連署人[0] 陳培瑜
連署人[1] 張雅琳
連署人[2] 郭昱晴
連署人[3] 范雲
連署人[4] 邱志偉
連署人[5] 林宜瑾
連署人[6] 羅美玲
連署人[7] 黃捷
連署人[8] 蔡易餘
連署人[9] 蔡其昌
連署人[10] 林俊憲
連署人[11] 徐富癸
連署人[12] 王世堅
連署人[13] 陳亭妃
連署人[14] 林岱樺
連署人[15] 沈伯洋
連署人[16] 吳沛憶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7051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7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秀寳、許智傑、李坤城、陳俊宇等21人,為減緩少子化危機,完善準父母家庭之生育準備;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改為生產準備假,使新手家庭可彈性運用,共同參與孕產教育,以銜接後續親職生活,建立友善孕產職場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明定雇主於受僱者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七日,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分娩應給予陪產檢假或陪產假七日;且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常給付。 二、惟現行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僅限縮受僱者進行產檢、陪伴產假或分娩時得以使用,使新手家庭難以視需求安排。觀諸世界各國,近年來皆開始提供12小時以上之孕產教育課程,強調準父母一同參加,共同學習孕產相關知識。 三、根據實證研究顯示,孕產教育課程可減少孕產婦之心理壓力,協助孕產婦降低對生產的不安;亦可提供準父母相關孕產知識,協助準父母銜接後續親職生活,降低準父母之不安,減少準父母面臨新生活之擔憂。 四、為減緩少子化危機,完善準父母家庭之生育準備;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改為生產準備假,使新手家庭可彈性運用,共同參與孕產教育,以銜接後續親職生活,建立友善孕產職場環境。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現行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僅限縮受僱者進行產檢、陪伴產假或分娩時得以使用,使新手家庭難以視需求安排。觀諸世界各國,近年來皆開始提供12小時以上之孕產教育課程,強調準父母一同參加,共同學習孕產相關知識。 二、根據實證研究顯示,孕產教育課程可減少孕產婦之心理壓力,協助孕產婦降低對生產的不安;亦可提供準父母相關孕產知識,協助準父母銜接後續親職生活,降低準父母之不安,減少準父母面臨新生活之擔憂。 三、為減緩少子化危機,完善準父母家庭之生育準備;將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改為生產準備假,使新手家庭可彈性運用,共同參與孕產教育,以銜接後續親職生活,建立友善孕產職場環境。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進行妊娠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接受孕產教育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生產準備假七日。 生產準備假,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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