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6202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6202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2-1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2會期第1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4-09-20T08:28:37+08:00
提案日期 2024-09-20
最新進度日期 2024-09-24
法律編號[0] 03616
法律編號:str[0] 性別平等工作法
相關附件[0].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6.pdf
相關附件[0].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2/01/LCEWA01_110201_00016.doc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1].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201_00016/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2-01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09-20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09-24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2-1
議案名稱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1人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人[0] 葉元之
提案人[1] 林沛祥
提案人[2] 廖先翔
連署人[0] 陳雪生
連署人[1] 廖偉翔
連署人[2] 黃建賓
連署人[3] 涂權吉
連署人[4] 張嘉郡
連署人[5] 蘇清泉
連署人[6] 黃健豪
連署人[7] 丁學忠
連署人[8] 林倩綺
連署人[9] 林思銘
連署人[10] 邱鎮軍
連署人[11] 林德福
連署人[12] 牛煦庭
連署人[13] 黃仁
連署人[14] 王鴻薇
連署人[15] 陳永康
連署人[16] 鄭正鈐
連署人[17] 游顥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6202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6202
案由 本院委員葉元之、林沛祥、廖先翔等21人,有鑑於雙薪家庭家長工作繁忙,較無時間陪伴孩童,亟需建立「親職教育假」機制,便於家長參與學校活動,營造親師間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親職教育假」,便於受僱者得以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相關學校教育事務或活動,全年每名子女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發給薪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台灣生育率低迷,雙薪育兒家庭往往忙於工作而無參與學校舉辦之家長日、校慶等各項活動或重要會議,以致缺席陪伴孩童成長機會,也難建立親師間良好的互動和夥伴關係。即便請祖父母出席,對孩子的教育和成長情況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仍可能不足,進而影響對孩子的教育決策。且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 二、為使受僱者能更方便參與孩子的學校教育事務或活動,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第三項增列親職教育假,便利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相關學校教育事務或活動,例如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讓雙薪育兒家庭家長更深入地了解孩子在學校的學習情況,並與學校教師建立良好的溝通橋樑,促進孩子的全面發展。 三、為強化家長出席活動誘因,全年每名子女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讓受僱者可以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在工作與家庭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
對照表[0].law_id 03616
對照表[0].law_name 性別平等工作法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5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臺灣雙薪育兒家庭家長往往忙於工作而無參與學校舉辦之家長日、校慶等各項活動或重要會議,以致缺席陪伴孩童成長機會,也難以建立親師間良好互動與夥伴關係。且違背「教育基本法」與「國民教育法」立法之意旨。 二、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第一項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規定,第三項增列親職教育假,便利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相關學校教育事務或活動,例如家長日、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安置會議、校外教學日、校慶運動會等,全年每名子女以一日為限,且其請假日數均不併入事假計算,請假期間均發給薪資。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全年以七日為限。 受僱者出席學前教育及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子女學校教育事務或活動,得請親職教育假,每名子女全年以一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期間,均發給薪資且請假日數不併入事假計算。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620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