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53830000

Field Value
11
議案編號 202110053830000
會議代碼 院會-11-1-17
會議代碼:str 第11屆第1會期第17次會議
資料抓取時間 2025-02-12T08:04:09+08:00
提案日期 2024-06-07
最新進度日期 2025-01-21
法律編號[0] 03118
法律編號:str[0] 野生動物保育法
相關附件[0].網址 /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224/process
相關附件[0].名稱 咨請公布
相關附件[1].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45.pdf
相關附件[1].名稱 關係文書PDF
相關附件[2].網址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45.doc
相關附件[2].名稱 關係文書DOC
相關附件[2].HTML結果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2_00545/html
議案流程[0].會期 11-01-17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0].狀態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議案流程[0].日期[0] 2024-06-07
議案流程[0].日期[1] 2024-06-11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院會-11-1-17
議案流程[1].會期 11-01-17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1].狀態 交付審查
議案流程[1].日期[0] 2024-06-07
議案流程[1].日期[1] 2024-06-11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院會-11-1-17
議案流程[2].會期 11-01-22
議案流程[2].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2].狀態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議案流程[2].日期[0] 2024-07-12
議案流程[2].日期[1] 2024-07-15
議案流程[2].日期[2] 2024-07-16
議案流程[2].會議代碼 院會-11-1-22
議案流程[3].會期 11-01-22
議案流程[3].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3].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3].日期[0] 2024-07-12
議案流程[3].日期[1] 2024-07-15
議案流程[3].日期[2] 2024-07-16
議案流程[3].會議代碼 院會-11-1-22
議案流程[4].會期 11-02-15
議案流程[4].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4].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4].日期[0] 2024-12-27
議案流程[4].日期[1] 2024-12-31
議案流程[4].會議代碼 院會-11-2-15
議案流程[5].會期 11-02-16
議案流程[5].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5].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5].日期[0] 2025-01-03
議案流程[5].日期[1] 2025-01-07
議案流程[5].會議代碼 院會-11-2-16
議案流程[6].會期 11-02-17
議案流程[6].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6].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6].日期[0] 2025-01-10
議案流程[6].日期[1] 2025-01-14
議案流程[6].會議代碼 院會-11-2-17
議案流程[7].會期 11-02-18
議案流程[7].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7].狀態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議案流程[7].日期[0] 2025-01-17
議案流程[7].日期[1] 2025-01-20
議案流程[7].日期[2] 2025-01-21
議案流程[7].會議代碼 院會-11-2-18
議案流程[8].會期 11-02-18
議案流程[8].院會/委員會 院會
議案流程[8].狀態 三讀
議案流程[8].日期[0] 2025-01-17
議案流程[8].日期[1] 2025-01-20
議案流程[8].日期[2] 2025-01-21
議案流程[8].會議代碼 院會-11-2-18
議案流程[9].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9].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9].日期[0] 2024-12-04
議案流程[9].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4112925
議案流程[10].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10].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10].日期[0] 2025-01-06
議案流程[10].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010385
議案流程[11].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11].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11].日期[0] 2025-01-15
議案流程[11].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011543
議案流程[12].院會/委員會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12].狀態 黨團協商
議案流程[12].日期[0] 2025-01-16
議案流程[12].會議代碼 黨團協商-2025011645
關連議案[0].議案編號 203110036470000
關連議案[0].議案名稱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關連議案[1].議案編號 202110037690000
關連議案[1].議案名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2].議案編號 202110029160000
關連議案[2].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3].議案編號 202110030620000
關連議案[3].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4].議案編號 202110030460000
關連議案[4].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關連議案[5].議案編號 202110072950000
關連議案[5].議案名稱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人[0] 羅廷瑋
連署人[0] 蘇清泉
連署人[1] 盧縣一
連署人[2] 張智倫
連署人[3] 邱鎮軍
連署人[4] 廖偉翔
連署人[5] 林思銘
連署人[6] 陳玉珍
連署人[7] 賴士葆
連署人[8] 林德福
連署人[9] 呂玉玲
連署人[10] 張嘉郡
連署人[11] 林倩綺
連署人[12] 涂權吉
連署人[13] 王育敏
連署人[14] 許宇甄
議案類別 法律案
提案來源 委員提案
會期 2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5383號
提案編號 20委11005383
案由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鑑於為落實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與釋字第803號尊重原住民族自然資源利用權利的前提下,本法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為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爰參照《動物保護法》「全面禁用」獸鋏之規定,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澈底防杜獸鋏之不當傷害,爰將現行獸鋏管理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
對照表[0].law_id 03118
對照表[0].law_name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立法種類 修正條文
對照表[0].title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對照表[0].rows[0].現行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
對照表[0].rows[0].說明 一、本法雖有原則上不得使用獸鋏以獵捕野生動物之規定,但於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等情形或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允許例外得使用獸鋏。惟近來因獸鋏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斷腿傷殘等案件時有所聞,廣受關注,為澈底防杜獸鋏之不當傷害,爰將現行獸鋏管理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使用,爰將第一項第六款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以第七款單獨規範進行表列,現行第七款則遞移至第八款,均全面禁止使用,以杜絕使用不當致野生動物傷殘,維護人道對待動物之普世價值。 二、爰參照《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增訂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之規定。
對照表[0].rows[0].修正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使用獸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url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53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