屆 |
11 |
議案編號 |
202110030460000 |
會議代碼 |
院會-11-1-9 |
會議代碼:str |
第11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 |
資料抓取時間 |
2025-02-12T08:04:24+08:00 |
提案日期 |
2024-04-12 |
最新進度日期 |
2025-01-21 |
法律編號[0] |
03118 |
法律編號:str[0] |
野生動物保育法 |
相關附件[0].網址 |
/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0224/process |
相關附件[0].名稱 |
咨請公布 |
相關附件[1].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1/22/LCEWA01_110122_00544.pdf |
相關附件[1].名稱 |
關係文書PDF |
相關附件[2].網址 |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1/22/LCEWA01_110122_00544.doc |
相關附件[2].名稱 |
關係文書DOC |
相關附件[2].HTML結果 |
https://v2.ly.govapi.tw/bill_doc/LCEWA01_110122_00544/html |
議案流程[0].會期 |
11-01-09 |
議案流程[0].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0].狀態 |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 |
議案流程[0].日期[0] |
2024-04-12 |
議案流程[0].日期[1] |
2024-04-16 |
議案流程[0].會議代碼 |
院會-11-1-9 |
議案流程[1].會期 |
11-01-09 |
議案流程[1].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1].狀態 |
交付審查 |
議案流程[1].日期[0] |
2024-04-12 |
議案流程[1].日期[1] |
2024-04-16 |
議案流程[1].會議代碼 |
院會-11-1-9 |
議案流程[2].會期 |
11-01-11 |
議案流程[2].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2].狀態 |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 |
議案流程[2].日期[0] |
2024-04-26 |
議案流程[2].日期[1] |
2024-04-30 |
議案流程[2].會議代碼 |
院會-11-1-11 |
議案流程[3].會期 |
11-01-22 |
議案流程[3].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3].狀態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議案流程[3].日期[0] |
2024-07-12 |
議案流程[3].日期[1] |
2024-07-15 |
議案流程[3].日期[2] |
2024-07-16 |
議案流程[3].會議代碼 |
院會-11-1-22 |
議案流程[4].會期 |
11-02-15 |
議案流程[4].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4].狀態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議案流程[4].日期[0] |
2024-12-27 |
議案流程[4].日期[1] |
2024-12-31 |
議案流程[4].會議代碼 |
院會-11-2-15 |
議案流程[5].會期 |
11-02-16 |
議案流程[5].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5].狀態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議案流程[5].日期[0] |
2025-01-03 |
議案流程[5].日期[1] |
2025-01-07 |
議案流程[5].會議代碼 |
院會-11-2-16 |
議案流程[6].會期 |
11-02-17 |
議案流程[6].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6].狀態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議案流程[6].日期[0] |
2025-01-10 |
議案流程[6].日期[1] |
2025-01-14 |
議案流程[6].會議代碼 |
院會-11-2-17 |
議案流程[7].會期 |
11-02-18 |
議案流程[7].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7].狀態 |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 |
議案流程[7].日期[0] |
2025-01-17 |
議案流程[7].日期[1] |
2025-01-20 |
議案流程[7].日期[2] |
2025-01-21 |
議案流程[7].會議代碼 |
院會-11-2-18 |
議案流程[8].會期 |
11-02-18 |
議案流程[8].院會/委員會 |
院會 |
議案流程[8].狀態 |
三讀 |
議案流程[8].日期[0] |
2025-01-17 |
議案流程[8].日期[1] |
2025-01-20 |
議案流程[8].日期[2] |
2025-01-21 |
議案流程[8].會議代碼 |
院會-11-2-18 |
議案流程[9].院會/委員會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9].狀態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9].日期[0] |
2024-07-12 |
議案流程[9].會議代碼 |
黨團協商-2024070878 |
議案流程[10].院會/委員會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0].狀態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0].日期[0] |
2024-12-04 |
議案流程[10].會議代碼 |
黨團協商-2024112925 |
議案流程[11].院會/委員會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1].狀態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1].日期[0] |
2025-01-06 |
議案流程[11].會議代碼 |
黨團協商-2025010385 |
議案流程[12].院會/委員會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2].狀態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2].日期[0] |
2025-01-15 |
議案流程[12].會議代碼 |
黨團協商-2025011543 |
議案流程[13].院會/委員會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3].狀態 |
黨團協商 |
議案流程[13].日期[0] |
2025-01-16 |
議案流程[13].會議代碼 |
黨團協商-2025011645 |
關連議案[0].議案編號 |
203110036470000 |
關連議案[0].議案名稱 |
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黃捷等22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分別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17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關連議案[1].議案編號 |
202110037690000 |
關連議案[1].議案名稱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關連議案[2].議案編號 |
202110029160000 |
關連議案[2].議案名稱 |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關連議案[3].議案編號 |
202110030620000 |
關連議案[3].議案名稱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關連議案[4].議案編號 |
202110053830000 |
關連議案[4].議案名稱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關連議案[5].議案編號 |
202110072950000 |
關連議案[5].議案名稱 |
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議案名稱 |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案單位/提案委員 |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8人 |
議案狀態 |
三讀 |
提案人[0] |
陳素月 |
提案人[1] |
蔡易餘 |
提案人[2] |
陳秀寳 |
連署人[0] |
林月琴 |
連署人[1] |
邱志偉 |
連署人[2] |
李坤城 |
連署人[3] |
鍾佳濱 |
連署人[4] |
何欣純 |
連署人[5] |
黃捷 |
連署人[6] |
徐富癸 |
連署人[7] |
王美惠 |
連署人[8] |
李柏毅 |
連署人[9] |
邱議瑩 |
連署人[10] |
林楚茵 |
連署人[11] |
陳亭妃 |
連署人[12] |
陳俊宇 |
連署人[13] |
陳培瑜 |
連署人[14] |
林岱樺 |
議案類別 |
法律案 |
提案來源 |
委員提案 |
會期 |
2 |
字號 |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3046號 |
案由 |
本院委員陳素月、蔡易餘、陳秀寳等18人,鑒於獸鋏及金屬製吊索(俗稱山豬吊)等無差別式獵具的設置,致使野生流浪犬、貓斷肢的案例屢見不鮮,甚至連石虎、水鹿及食蟹獴等保育類動物也深受其害,不利於我國野生動物保育形象之維護,應予全面禁用。又基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配合修正有關原住民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規定,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對照表[0].law_id |
03118 |
對照表[0].law_name |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立法種類 |
修正條文 |
對照表[0].title |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
對照表[0].rows[0].現行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對照表[0].rows[0].law_content_id |
03118:03118:2002-04-02-修正:3 |
對照表[0].rows[0].說明 |
一、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名稱。
二、鑒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海洋委員會成立,本法有關海洋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已改由海洋委員會管轄,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明事權。 |
對照表[0].rows[0].修正 |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但海域野生動物保育之中央主管機關為海洋委員會。 |
對照表[0].rows[1].現行 |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
對照表[0].rows[1].law_content_id |
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5 |
對照表[0].rows[1].說明 |
保育野生動物的腳步刻不容緩,因應環境快速變遷,未定期更新名錄恐致名錄與現實生態情況有所差距,應定期更新保育類動物名錄,以利野生動物族群存續。 |
對照表[0].rows[1].修正 |
第四條 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製作名錄,並每年更新一次。 |
對照表[0].rows[2].現行 |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對照表[0].rows[2].law_content_id |
03118:03118:1994-10-27-全文修正:21 |
對照表[0].rows[2].說明 |
一、因獸鋏使用不當而造成的無差別性以及強大殺傷力已造成野生動物斷腿傷殘等情形頻繁發生,除獸鋏之外,與其有相同爭議之金屬製吊索(俗稱山豬吊)等無差別式獵具也應全面禁止,故修訂第七款之規定。
二、原第七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移至第八款。
三、參考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之修訂,並增訂主關機關得逕予排除之規定。 |
對照表[0].rows[2].修正 |
第十九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使用獸鋏、金屬製吊索等易致目標以外動物死亡、受傷之無差別式獵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或設置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對照表[0].rows[3].現行 |
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
對照表[0].rows[3].說明 |
一、使用獸鋏等無差別獵具致動物死傷案件已經嚴重影響我國動物保護形象,為澈底杜絕獸鋏不當傷害野生動物案件,應全面禁止獸鋏等無差別獵具之使用,且對於業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亦不得成為例外。
二、現行第一項第五款業於九十三年二月四日修正刪除,無保留款次必要,爰予刪除,另配合將第六款款次移列為第五款。 |
對照表[0].rows[3].修正 |
第二十一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保育類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在緊急情況下,未及報請主管機關處理者,得以主管機關核定之人道方式予以獵捕或宰殺以防治危害。 |
對照表[0].rows[4].現行 |
第二十一條之一 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對照表[0].rows[4].說明 |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第一項所稱「傳統文化」包含非營利自用,但狩獵對象基於野生動物保育與自然生態平衡的考量,除非有特殊例外,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爰修正第一項,增列「非營利自用」之要件,納入原住民族非營利自用而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住民族之傳統文化、祭儀依法應受保護與尊重,惟獸鋏、無差別式獵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易造成目標之外動物斷肢、死亡等極大之傷害,且獵捕野生動物仍可使用其他傳統獵具及方法,因此,禁用獸鋏、無差別式獵具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應無礙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文化之傳承。
三、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八○三號解釋意旨,並考量現行第二項規定一律採事前申請核准,除與原住民族傳統狩獵禁忌牴觸外,部分情形在實務上亦窒礙難行,例如除喪儀式,因喪期無法預知,從而無法事先申請核准,爰於前段增列「或備查」之規定,並將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納入後段授權訂定辦法之事項,以符實際。 |
對照表[0].rows[4].修正 |
第二十一條之一 臺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 |
一、農業部組織法業於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第二條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且野生動物保育法雖有責成中央主管機關製作野生動物名錄,惟現行條文並未規定定期更新名錄,環境的快速變遷恐致名錄與現實生態情況有所差距,不利野生動物保育推動。(修正第二條及第四條)
二、使用獸鋏及山豬吊造成目標之外動物死亡或傷殘事件不勝枚舉,保育類野生動物也深受其害。為減少不人道之獵捕行為,並維護我國野生動物保育形象,應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及金屬製吊索(俗稱山豬吊)等無差別式獵具。(修正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
三、為平衡野生動物保育與原住民傳統文化之延續,進一步鬆綁對原住民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限制,增訂開放事後報備之備查制。(修正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
四、日前某遊樂園狒狒逃跑事件,最後被槍殺死亡,引發全民關注,遊樂園僅罰最高5萬元的罰鍰,爰修法加重處罰至最高15萬元,而圍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修正第三十七條及第五十條之一) |
提案編號 |
20委11003046 |
url |
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030460000/detai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