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 / 202110006280000

字號 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0628號(20委11000628)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鑒於野生動物保育法雖逐步禁止獸鋏之使用,惟此類高殺傷力無差別陷阱屢屢誤造成目標以外動物死亡或傷殘,甚至造成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棲地危害,應予全面禁用。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803號解釋進一步闡述有關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保障亦應包含基於非營利自用目的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權利,應配套修法解套,並允其事後報備。爰擬具「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賴瑞隆、邱志偉
連署人 林岱樺、李昆澤、王正旭、王世堅、陳冠廷、林月琴、王美惠、何欣純、林宜瑾、郭昱晴、徐富癸、許智傑、張雅琳、黃捷
檔案連結 關係文書PDF
關係文書DOC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
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條文索引